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双塘村、殷汇镇河东村共175.40亩山场约12102株可采脂松树采脂权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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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乌沙镇双塘村、殷汇镇**村共175.40亩山场约12102株可采脂松树采脂权转让公告(国资监测编号****)
挂牌价 581,378 元
保证金 60,000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6-04-08
报名截止时间:2026-04-14 标书代写
公告截止时间:2026-04-14 标书代写


**市**区乌沙镇双塘村、殷汇镇**村共175.40亩山场约12102株可采脂松树采脂权转让公告

一、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我方已了解并认可《****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程序等事项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未尽通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市**区乌沙镇双塘村、殷汇镇**村共175.40亩山场约12102株可采脂松树采脂权(标的编号:N0122QT260032)。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市**区乌沙镇双塘村、殷汇镇**村共175.40亩山场约12102株可采脂松树采脂权,可采松树胸径≥16cm。具体采脂情况如下:

位置

林地面积(亩)

可采数量(株)

采脂年限(年)

采脂单价(元)

转让底价(元)(不含税)

交易保证金(元)

乌沙镇双塘村

43.30

2,714.00

8

7.00

581,378.00

60,000.00

殷汇镇**村

132.10

1,129.00

8

7.00

2,756.00

7

7.00

5,503.00

6

7.00

合计

175.40

12,102.00

/

/

2、关于转让标的涉及的具体采集范围及评估情况详见《****拟公开处置涉及的**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2026年1476.2亩山场共91841株可采脂松树采脂经营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城致资评字[2026]第CZ002号)。

(三)特别提示

1、请各意向受让方认真阅读本公告,各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自行了解标的物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全面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并自行承担经营、市场、政策等全部风险。凡参与报名的意向受让方均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及尽职调查,确认了解转让标的范围、数量等,已完全知悉转让标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认可标的现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移交,以实际现状和数量为准,如与评估报告、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竞得转让标的后,如因未踏勘现场、未尽职调查、未了解项目具体情况等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关于转让标的每年结算价款的确**排

转让标的结算数量以实际采脂株数为准,实际采脂株数须经转受双方签字确认,在每年8月30日前清点确认(含应采未采、违规采脂);转让标的当年累计采脂株数经转受双方签字确认后,转让标的每年结算价款按当年累计采脂株数计算,第4至6年采脂结算单价在首年成交采脂单价基础上增幅5%,第7至8年采脂结算单价在首年成交采脂单价基础上增幅10%,其他条件不变;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成交采脂单价=本次成交价款/转让底价×采脂单价

第1至3年每年最终结算价款=成交采脂单价×转让标的当年累计采脂株数;多退少补,由转受双方自行结算;

第4至6年每年最终结算价款=成交采脂单价×(1+5%)×转让标的当年累计采脂株数;多退少补,由转受双方自行结算;

第7至8年每年最终结算价款=成交采脂单价×(1+10%)×转让标的当年累计采脂株数;多退少补,由转受双方自行结算。

3、转受双方在每年采脂作业结束后30日内完成价款差额结算(最迟不超过当年9月30日),并在转受双方确定当年最终结算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或退还,受让方不得用次年预付采脂价款抵扣差额,未按要求支付预付采脂价款前不得进行采脂作业。

4、本次转让项目的交易服务费以成交公告发布的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不论最终实际采脂株数结算价款多少,服务费均不补不退。

5、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方

****。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2、评估机构:**城致房地产****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6年3月13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拟公开处置涉及的**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2026年1476.2亩山场共91841株可采脂松树采脂经营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城致资评字[2026]第CZ002号)。

5、评估对象:**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2026年(具体位置涉及**市**区乌沙镇双塘村、殷汇镇**村、涓桥镇新桥村、****社区)1476.2 亩山场共91841株可采脂松树采脂经营权(仅为承包经营期内可采脂松树的采脂收益,不含木材等其他财产权益价值)。

6、资产评估结果:截止评估基准日2026年03月13日,**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2026年(具体位置涉及**市**区乌沙镇双塘村、殷汇镇**村、涓桥镇新桥村、****社区)1476.2亩山场共91841株可采脂松树采脂经营权总价为人民币4,196,427.00元,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佰壹拾玖万陆仟肆佰贰拾柒元整;**市**区乌沙镇双塘村、殷汇镇**村共175.40亩山场约12102株可采脂松树采脂权评估结果为人民币581,378.00元,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壹仟叁佰柒拾捌元整。

7、评估备案机构:**市****公司。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第1年预付采脂价款(第1年预付采脂价款=成交采脂单价×合计可采数量);第1年预付采脂价款支****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2)以后每个年度受让方均应于上一年度9月30日前按上一年度实际结算金额预付下一年度采脂价款,每年预付的采脂价款及实际结算补款均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如受让方逾期3个月以上未预付下一年度采脂价款或实际结算价补款,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交易所指定账户按转让标的本次成交价款的30%计算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不随采脂面积变更调整。

(2)履约保证金应支****交易所指定账户。

4、与标的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进行现场查勘,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规格、品种、质量、数量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已认真阅读本公告,并在报名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已自行了解标的物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全面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并自行承担经营、市场、政策等全部风险。已实地踏勘转让标及尽职调查,确认了解转让标的范围、数量等,已完全知悉转让标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认可标的现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移交,以实际现状和数量为准,如与评估报告、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竞得转让标的后,如因未踏勘现场、未尽职调查、未了解项目具体情况等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关于转让标的每年结算价款的确**排”、“转受双方在每年采脂作业结束后30日内完成价款差额结算(最迟不超过当年9月30日),并在转受双方确定当年最终结算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或退还,受让方不得用次年预付采脂价款抵扣差额,未按要求支付预付采脂价款前不得进行采脂作业。”、“本次转让项目的交易服务费以成交公告发布的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不论最终实际采脂株数结算价款多少,服务费均不补不退。”情况均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转让方、****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

(6)意向受让方承诺:采脂施工前应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产权交易合同》附件),依法对施工安全责任全面负责,在进入标的区域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等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遵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1694)等有关规定,在采集范围内采脂,不得在沿路和文旅项目周边采集,必须应采尽采,杜绝采易丢难。如发现可采而未采,转让方针对可采未采株数视同受让方的已采株数,并将其纳入当年的最终结算株数核算。悬挂受脂器禁用金属钉,应用竹钉或木钉,当年采脂结束后将竹钉或木钉及受脂器、采脂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全部清除,集中到转让方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处理。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采脂须服从转让方的管理,严禁破坏性、掠夺性采脂,采脂树木胸径≥16cm,低于标准严禁采割。受让方在采集前须将采集方案报转让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生产操作确保采脂强度符合以下要求:割面负荷率<40%;割面高度距地面≤220cm;中沟深入木质部≤0.8cm;侧沟≤0.4cm。采用单割面、单袋采集方式,禁止使用“挖孔”“挂双袋”等掠夺性方法。

(9)意向受让方承诺:采脂的林木,每株树木只设置1个割面,开割第一年割面高度一般2.2m左右,年消耗的割面长度一般20cm~25cm。割面配置在树干**,节疤较少,方便操作的一侧,次年紧挨旧割面向下开设新割面,逐年下移。

(10)意向受让方承诺:采割前将树干上当年采割部位的粗皮刮去,不伤及韧皮部,遗留在刮面上的粗皮厚度≤0.4cm,割面中间保留生长带。

(11)意向受让方承诺:采脂权期限内,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采伐、更新造林等非采脂经营措施,并提前通知受让方停止相关采脂行为,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提出任何补偿。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作业期间,因采脂引起的一切地方矛盾纠纷,由受让方自行妥善处理解决,承担全部安全、环保及第三方损失赔偿责任。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应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期间需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严格遵守松材线虫病防控相关规定。受让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松脂采集权转让给他人。

(14)意向受让方承诺:采集山场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含湿地松和其他所有林木)归转让方所有,森林项目实施、林木采伐销售等权益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无权处置,受让方禁止采伐处置林木(包括折断倒伏木等),否则按照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如未严格按照《松脂采集技术规程》和转让方批准的采集方案实施松脂采集,存在违规采脂行为,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产权交易合同》,且按每破坏一株树木处罚受让方违约金人民币100元,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缴纳并承担所有损失;如作业期间引发山火等造成林木破坏性、毁灭性损失的,受让方须按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湿地松采脂**专项调查报告》中活立木总株数×100元/株赔付。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不能全部履行《产权交易合同》且造成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如发生安全事故、违规毁林或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转让方有权以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

(1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4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2)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4日(如公告期**,按**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受让方通过e****银行****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报名截止日按**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



本次转让标的为**市**区乌沙镇双塘村、殷汇镇**村共175.40亩山场约12102株可采脂松树采脂权,可采松树胸径≥16cm。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进行现场查勘,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规格、品种、质量、数量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已认真阅读本公告,并在报名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已自行了解标的物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全面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并自行承担经营、市场、政策等全部风险。已实地踏勘转让标及尽职调查,确认了解转让标的范围、数量等,已完全知悉转让标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认可标的现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移交,以实际现状和数量为准,如与评估报告、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竞得转让标的后,如因未踏勘现场、未尽职调查、未了解项目具体情况等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关于转让标的每年结算价款的确**排”、“转受双方在每年采脂作业结束后30日内完成价款差额结算(最迟不超过当年9月30日),并在转受双方确定当年最终结算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或退还,受让方不得用次年预付采脂价款抵扣差额,未按要求支付预付采脂价款前不得进行采脂作业。”、“本次转让项目的交易服务费以成交公告发布的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不论最终实际采脂株数结算价款多少,服务费均不补不退。”情况均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转让方、****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 (6)意向受让方承诺:采脂施工前应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产权交易合同》附件),依法对施工安全责任全面负责,在进入标的区域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等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遵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1694)等有关规定,在采集范围内采脂,不得在沿路和文旅项目周边采集,必须应采尽采,杜绝采易丢难。如发现可采而未采,转让方针对可采未采株数视同受让方的已采株数,并将其纳入当年的最终结算株数核算。悬挂受脂器禁用金属钉,应用竹钉或木钉,当年采脂结束后将竹钉或木钉及受脂器、采脂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全部清除,集中到转让方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处理。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采脂须服从转让方的管理,严禁破坏性、掠夺性采脂,采脂树木胸径≥16cm,低于标准严禁采割。受让方在采集前须将采集方案报转让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生产操作确保采脂强度符合以下要求:割面负荷率<40%;割面高度距地面≤220cm;中沟深入木质部≤0.8cm;侧沟≤0.4cm。采用单割面、单袋采集方式,禁止使用“挖孔”“挂双袋”等掠夺性方法。 (9)意向受让方承诺:采脂的林木,每株树木只设置1个割面,开割第一年割面高度一般2.2m左右,年消耗的割面长度一般20cm~25cm。割面配置在树干**,节疤较少,方便操作的一侧,次年紧挨旧割面向下开设新割面,逐年下移。 (10)意向受让方承诺:采割前将树干上当年采割部位的粗皮刮去,不伤及韧皮部,遗留在刮面上的粗皮厚度≤0.4cm,割面中间保留生长带。 (11)意向受让方承诺:采脂权期限内,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采伐、更新造林等非采脂经营措施,并提前通知受让方停止相关采脂行为,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提出任何补偿。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作业期间,因采脂引起的一切地方矛盾纠纷,由受让方自行妥善处理解决,承担全部安全、环保及第三方损失赔偿责任。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应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期间需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严格遵守松材线虫病防控相关规定。受让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松脂采集权转让给他人。 (14)意向受让方承诺:采集山场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含湿地松和其他所有林木)归转让方所有,森林项目实施、林木采伐销售等权益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无权处置,受让方禁止采伐处置林木(包括折断倒伏木等),否则按照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如未严格按照《松脂采集技术规程》和转让方批准的采集方案实施松脂采集,存在违规采脂行为,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产权交易合同》,且按每破坏一株树木处罚受让方违约金人民币100元,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缴纳并承担所有损失;如作业期间引发山火等造成林木破坏性、毁灭性损失的,受让方须按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湿地松采脂**专项调查报告》中活立木总株数×100元/株赔付。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不能全部履行《产权交易合同》且造成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如发生安全事故、违规毁林或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转让方有权以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 (1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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