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4月8日我局对****** 10 万吨/年石蜡成型及附属设施( IJ 套)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3205****环境局****分局)
关于******10万吨/年石蜡成型及附属设施( IJ 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公司报送的《****** 10 万吨/年石蜡成型及附属设施( IJ 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
一、****建设10万吨/年石蜡成型及附属设施(IJ套)项目位于******公司石油一厂厂区内,建设内容主要为在现有生产厂房预留区域内安装2套5万吨/年板蜡成型机组及附属设施。项目拟投资5969.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
二、依据抚****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及氨气通过装置封闭及车间封闭的方式进行控制,有机废气排放必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氨气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限值标准。
2、本项目产生的冷却水排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废水排放要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及其修改单、《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和《**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要求。
3、本项目主要噪声设备为成型机、包装机、氨压机等机械设备,要采用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本项目遗撒蜡要送至石油一厂液蜡生产工序;废氨水要送至石油二厂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废冷冻机油作为石油一厂原料使用。
5、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废气VOCs 0.10t/a,废水化学需氧量 0.0075t/a,总磷 0.0008t/a。
6、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执法队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