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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74741C | 建设单位法人:虞利民 |
| 俞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镇朱山路303号2#泊位及其附属区域 |
| ****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32-G5532-货运** |
| 建设地点: | **市**区 **镇朱山路303号2#泊位及其附属区域 |
| 经度:121.370060 纬度: 30.759311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12 |
| 金环许〔2025〕3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5-3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98 |
| 5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74741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674741C | 验收监测单位:**鑫境汇****公司 |
| ****0120MADQDTC861 | 竣工时间:2025-05-20 |
| 2025-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4-20 |
| 2026-03-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0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qygkweb/jsp/view/jsxmInfo_edit.jsp?id=55D444B9FC****028D310C39AD398569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拟在本区**镇朱山路303号厂区,使用码头北岸的2#泊位及其附属区域建设本项目。本次扩建完成后,新增建筑垃圾吞吐量400万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在本区**镇朱山路303号厂区,使用码头北岸的2#泊位及其附属区域建设本项目。本次扩建完成后,新增建筑垃圾吞吐量400万吨/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船舶(建筑垃圾)→卸货→货车 | 实际建设情况:船舶(建筑垃圾)→卸货→货车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应实施雨、污水分流;车辆冲洗水、地面冲洗水、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地面和车辆冲洗。回用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要求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抽运。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应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及非正常排放的监控措施,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装卸作业及运输区域落实抑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要求。各类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隔声、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排放标准。项目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理。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每年定期向我局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沪环土[2020]50号)相关要求。应根据《报告表》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风险事故发生。应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备案备查。应落实《报告表》要求,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应急措施、环境监测计划,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台账,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废水、扬尘、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对原项目存在的环境管理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实施雨、污水分流;车辆冲洗水、地面冲洗水、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地面和车辆冲洗。回用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要求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抽运。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已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及非正常排放的监控措施,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装卸作业及运输区域落实抑尘措施。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要求。各类设备均选用低噪声设备。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4类标准。项目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理。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委托****外运处置,并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每年定期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沪环土[2020]50号)相关要求。根据《报告表》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风险事故发生。已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备案备查。已落实《报告表》要求,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已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应急措施、环境监测计划,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台账,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废水、扬尘、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已按《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对原项目存在的环境管理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0252 | 0.0079 | 0 | 0 | 0 | 0.033 | 0.00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321 | 0.308 | 0.3401 | 0 | 0 | 0.34 | 0.308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三级沉淀池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道路清扫用水标准 | 本项目车辆、地面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采样2天,每天4次 | |
| 2 | 雨水沉淀池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道路清扫用水标准 | 全厂雨水经雨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采样2天,每天4次 |
| 1 | 雾炮和喷淋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 | 本项目在装卸作业挖机上方新增一套喷淋装置抑尘,并在建设范围内新增1处车辆冲洗区域。在厂区内的运输路线上依托现有雾炮和喷淋装置抑尘 | 厂界上风向一个测点,下风向三个测点,采样2天,每天3次 |
| 1 | 低噪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4类标准 | 选购低噪声、低振动性设备,加装基础减震。 | 厂界四周1米处监测2天,每天昼夜时段各测1次 |
| 1 | 项目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理。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每年定期向我局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沪环土[2020]50号)相关要求。 | 项目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理。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委托****外运处置,并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每年定期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沪环土[2020]50号)相关要求。 |
| 本项目依托现有已批复的岸线。厂区内的运输路线上依托现有雾炮和喷淋装置抑尘。依托现有项目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依托现有已批复的岸线。厂区内的运输路线上依托现有雾炮和喷淋装置抑尘。依托现有项目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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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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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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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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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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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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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