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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8 |
| 名称: | ****环境局**分局关于拟对****金属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公示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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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金属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联系地址:**市**区支十一路(佳兆业**一号楼盘后),邮编:529900
联系电话:0662-****871
传 真:0662-****8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金属制品项目 |
| 建设单位 | **** |
| 建设地点 | **市**区**镇那味工业区金二路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市**区**镇那味工业区金二路现有厂房,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1栋一层生产厂房,按功能分为冲床区、清洗区、水磨区、注塑区、碎料区、批水口区、装配及出货区、包装区、仓库、办公区等。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五金塑料制品,年产剪刀150万把。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本项目营运期定员3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每班8小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水污染防治。运营期间,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注塑设备冷却废水、清洗废水、水磨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1)项目注塑工序冷却方式为间接冷却,冷却用水为普通的自来水,不添加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辅助剂,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排放至水磨过滤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水磨工序,不外排。(2)项目清洗工序需添加除蜡剂,产生的清洗废水排放至水磨过滤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水磨工序,不外排。(3)项目水磨工序产生的水磨废水经过滤沉淀池处理后返回水磨工序循环使用,****公司把沉淀池内的水与渣全部抽走处理,不外排,同时清理完后水磨池内补充新鲜用水。(4)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的两者最严者。 (二)大气污染防治。运营期间,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表征),注塑工序的混料和塑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1)项目注塑车间为密闭正压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万向管和外部集气罩进行收集,引至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注塑工序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气筒标准及表1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值的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2)项目注塑工序混料和塑料边角料、次品的破碎工序均在密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粉尘以无组织的形式在车间内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噪声污染防治。营运期间,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项目场内各种设备的运行。各噪声源经采取减振、隔声、合理布局和利用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运营期间,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理。注塑工序的边角料、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普通包装物、金属边角料和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公司回收处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及分类收集的含油抹布和手套,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