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防城港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防城港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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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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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2026-04-08 15:05

各县(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原国土**部《关于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规范地价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基准地价成果编制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组织专门力量,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等技术要求,我市完成了2024年**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编制工作。目前,该成果******厅组织验收并获得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与用途

****人民政府对土地市场地价水平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依据,主要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等行为。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测算,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确定;其中出让****管理部门审核后,****政府审定。

二、基准地价动态调整机制

本基准地价公布后,****政府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市场供求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更新。

三、成果正式实施时间

本通知所公布的**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8月29****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实施**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防政发〔2019〕17号)公布执行的市**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成果同时终止使用。

附件:1.**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成果图件

2.**市滩营乡等13个乡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成果图件

2026年4月8日

****关于公布实施**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2026-04-0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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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原国土**部《关于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规范地价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基准地价成果编制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组织专门力量,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等技术要求,我市完成了2024年**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编制工作。目前,该成果******厅组织验收并获得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与用途

****人民政府对土地市场地价水平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依据,主要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等行为。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测算,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确定;其中出让****管理部门审核后,****政府审定。

二、基准地价动态调整机制

本基准地价公布后,****政府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市场供求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更新。

三、成果正式实施时间

本通知所公布的**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8月29****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实施**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防政发〔2019〕17号)公布执行的市**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成果同时终止使用。

附件:1.**市(市本级)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成果图件

2.**市滩营乡等13个乡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成果图件

2026年4月8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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