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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04MAC2HDC3XJ | 建设单位法人:南林海 |
| 南林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创兴北路605号3栋(单元1,单元5)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1-C3311-金属结构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市**区创兴北路605号3栋(单元1,单元5) |
| 经度:113.2683 纬度: 22.09585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0-21 |
| 珠环建表〔2024〕26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404MAC2HDC3XJ001Q |
| 2025-05-0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04MAC2HDC3X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珠****公司 |
| ****0403MA569F3R1G | 验收监测单位:**市信安****公司 |
| ****0705MA520H194Q | 竣工时间:2025-03-18 |
| 2025-03-19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7-31 |
| 2025-08-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821fIkB0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拟投资300万元,租用位于**市**区创兴北路605号3栋(单元1,单元5)的厂房,建设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厂房占地面积为1714.18m2,建筑面积为1714.18m2,项目主要从事风墙钣金件的研发和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500套风墙柜体外壳。 | 实际建设情况:****投资300万元,租用位于**市**区创兴北路605号3栋(单元1,单元5)的厂房,建设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厂房占地面积为1714.18m2,建筑面积为1714.18m2,项目主要从事风墙钣金件的研发和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500套风墙柜体外壳。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折弯→焊接→除油→水洗→除锈→水洗→中和→水洗→表调→磷化→水洗→水分烘干→喷粉→固化→组装→检验→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折弯→焊接→除油→水洗→除锈→水洗→中和→水洗→表调→磷化→水洗→水分烘干→喷粉→固化→组装→检验→包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 本项目外排生产废水不涉及重金属、第一类污染物,****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1597-2015) 表1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pH排放限值为6-9)。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本项目除锈工序氢氟酸雾氟化物、喷粉粉尘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 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焊接烟尘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粉末涂料固化工序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为表征) 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其管理要求。本项目脱水炉、固化炉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标准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 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中的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本项目外排生产废水不涉及重金属、第一类污染物,****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往鸡啼门水道。根据验收检测报告,本项目生产废水排放可达到**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1597-2015) 表1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pH排放限值为6-9)的要求;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往鸡啼门水道。 (二)①除锈工序氢氟酸雾经收集后经专用管道引至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放口排放(JW-FQ-1160-1),根据验收检测报告,本项目氟化物排放可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 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②喷粉粉尘经喷粉柜收尘设施收集后经旋风除尘设施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放口排放(JW-FQ-1160-2),根据验收检测报告,本项目氟化物排放可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 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③脱水炉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固化炉燃料废气及有机废气经经水喷淋降温+干式过滤除湿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放口排放(JW-FQ-1160-3)。根据验收检测报告,本项目NMHC排放可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可达到**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标准要求。 本项目焊接烟尘颗粒物排放可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其管理要求。 (三)项目采用合理布局及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至危废仓,定期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五)根据报告表,本项目NOx排放量应控制在0.190吨/年,实行等量削减替代方案;VOCs(以非甲烷总烃为表征)排放量应控制在0.016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0.005吨/年,无组织排放 0.011吨/年),实行倍量削减替代方案。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四、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 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如国家和地方颁布或修订新的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或标准,按其适用范围严格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VOCs排放物无超出审批限值。 本项目已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无发生重大变动。目前已投产。 本项目已申办国家排污许可证。 本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符合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 根据本项目的国家排污许可证,项目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25 | 0 | 0 | 0 | 0.025 | 0.025 | |
| 0 | 0.006 | 0 | 0 | 0 | 0.006 | 0.006 | |
| 0 | 0.0004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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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08 | 0 | 0 | 0 | 0.008 | 0.008 | / |
| 1 |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 **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1597-2015) 表1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pH排放限值为6-9) | 已建 | 已监测 |
| 1 | 碱液喷淋塔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 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2 | 旋风除尘设施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 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3 | 水喷淋降温+干式过滤除湿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 | NMHC排放可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可达到**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标准要求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消声减振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四)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 已落实 |
| 1 |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 已落实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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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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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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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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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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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根据报告表,本项目NOx排放量应控制在0.190吨/年,实行等量削减替代方案;VOCs(以非甲烷总烃为表征)排放量应控制在0.016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0.005吨/年,无组织排放 0.011吨/年),实行倍量削减替代方案。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VOCs排放物无超出审批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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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