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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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医院《关于新院区保洁项目资格审查错误申请审查的函》****交易中心《关于采购人资格审查错误的情况报告》已收悉,经核查,****医院新院区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存在采购人代表资格审查错误的情形,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医院委****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新院区保洁服务”(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采购预算1282.3236万元。2026年2月11日,本项目发布采购公告;3月5日,本项目开启响应文件并进行评审;我局于3月10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下发《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本项目尚未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二、事实及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包1和采购包2均部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有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的,联合协议中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41%(未组成联合体参加的,如未要求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比例的,供应商应当为中小微企业;如要求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比例的,供应商应当为小微企业)。”

采购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理解有误,在采购包1资格审查过程中,认定5家投标供应商“面向中小企业情况审查”不通过。经核实5家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述投标供应商均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采购人代表资格审查错误;在采购包2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人代表认定6家投标供应商“面向中小企业情况审查”不通过。经核实6家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述投标供应商均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采购人代表资格审查错误。

综合相关事实依据,本单位认定在本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开展资格审查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存在资格审查错误的情形,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开展。

三、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采购人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本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相关行为的情节及危害后果,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活动,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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