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市**区飞****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批准同意(**府函〔2026〕38号),现决定如下:
一、****公司名下,位于******村委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证:**国用(2007)第092303号,宗地号:441****01014GB00019,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次收回的标的物收回土地面积为1001.18平方米。你公司自愿向****储备中心交回上述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要求举行听证。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由****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你公司****储备中心****登记中心办理涉及收回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手续,视同收购标的已移交。
你中****管理部门的规定,****中心完成土地收回的相关手续。
附件:收回441****01014GB00019用地平面图
******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