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环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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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

项目名称:人民调解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人民调解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4500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无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45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需要
根据《****法院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调解。人民法院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力量,立体化构建“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2.上级文件精神明确规定的
根据《****财政厅、****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文件第二点之规定,承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协会****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人民调解服务特殊性决定的
根据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委员会来组织调解,且调解成功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委会的公章才可生效,故只有专业人民调解机构具有承接该服务的能力。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承接服务主体应熟悉本区环境、具体情况和特点,****及下属团体长期处理本市调解工作。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为承接该项目的唯一合适主体。
故从购买服务的稳定性考虑,建议对此次人民调解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服务方式。根据****工作实际,拟向****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就法院委托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申请本****协会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市**镇塘里村吕家42号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4月08日至2026年04月15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联 系 人:黄祥斌

联系电话:0576-****7041

传 真:/

地 址:**省**市玉城街道珠港大道(塘里村)

2.****管理部门

名 称:****政府****管理科

联 系 人:李主任

监管部门电话:0576-****0185

传 真:

地 址:**市**路130号财政大楼5楼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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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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