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元市体育赛事扶持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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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体育赛事扶持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对《**市体育赛事扶持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15日18:00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839-****376。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qq.com


****体育局

2026年4月8日









**市体育赛事扶持奖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省体育强省建设实施方案》《****体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推进**省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高水平、高影响力体育赛事,培育打造具有**特色的精品赛事IP,激活赛事经济,推动文体旅商深度融合,提升城市知名度与美誉度,助力大蜀道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和康养度假胜地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成功举办,符合国家、省、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完成审批、备案等手续,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和综合效益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 扶持原则。扶持奖励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扶持、突出产业、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原则,重点支持市场化程度高、带动消费明显、培育体育市场成效显著的赛事。

第四条 资金来源。扶持奖励资金从省级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区域整体激励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扶持对象。在**市内开展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承办单位(**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注册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 赛事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履行安全、赛事审批备案等法定程序,无重**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舆情、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

2. 赛事方案完整、组织规范、保障到位,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3. 申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无骗取财政资金等不良记录。

4. 已获省级及以上奖补的,按差额标准予以配套。


第三章 扶持类别与标准

第七条 赛事分级分类。按赛事级别、影响力、规模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品牌赛事五类,结合赛事投入、参赛规模、观赛人数、媒体传播、消费带动等综合评定。

第八条 扶持奖励标准

(一)国际级赛事

1.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

2.****协会认定的国际体育赛事。

3.参赛国家(代表队)3个(含)以上的单项赛事。

以上任何一项,经评估认定合格,可给予赛事承办方办赛总投入最高不超过30%的扶持奖补资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国家级赛事

1.****总局(含****管理中心、****协会主办或授权的赛事。

2.面向**公开报名,参赛运动队(运动员)覆盖**8个(含)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且省外运动队(运动员)占50%(含)以上。

以上任何一项**性单项体育赛事,经评估认定合格,可给予赛事承办方办赛总投入最高不超过25%的扶持奖补资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省级赛事

1.****体育局(含****管理中心、****协会主办或授权的赛事。

2.面向全省公开报名,参赛运动队(运动员)覆盖全省10个(含)以上地市,且**以外运动队(运动员)占50%(含)以上。

以上任何一项全省单项体育赛事,经评估认定合格,可给予赛事承办方办赛总投入最高不超过25%的扶持奖补资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市级赛事

在我市范围内连续举办超过3届(含3届),每届不低于100人或当届参与运动员达到500人以上的本地自主品牌单项体育赛事,每个项目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经评估认定合格,可给予赛事承办方当届办赛总投入最高不超过20%的扶持奖补资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影响力广泛的特殊赛事活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补助。

(六)以上赛事活动不包括市级以上计划内公开招标采购的赛事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赛前备案。赛事举办20个工作日前,向市体育局提交备案表及赛事方案,纳入赛事培育库。

第十条 赛后申报。赛事结束30日内,提交申请表、法人资质、审批备案材料、赛事总结、经费凭证、宣传及产业带动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拨付。市体育局组建纪检、财务****小组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报资格。对符合要求的报局党组审议后,按程序申报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赛事组织、场地、宣传、安保、裁判劳务、产业拓展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的,追回资金,取消3年内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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