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阳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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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8

为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23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通信地址:**市**南外环路542号(****708室);邮编:04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163.com

****

2026年4月8日

**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风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保护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林长制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街道办事****委员会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古树名木**调查,做好鉴定、认定、建档、公布和挂牌保护等工作;

(二)编制古树名木专项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制定古树名木管理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并进行检查指导;

(四)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抢救复壮工作;

(五)依法处置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分级保护】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政府决定提级保护的古树,按照提级后的等级实行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七条【名木范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申请认定为名木:

(一)国家领袖人物、国内外著名政治人物、历史文化名人所植的树木;

(二)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八条【认定和公布】 市、****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定古树名木,****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生长,古树个体数量、密度符合国家规定,形成特定生长环境的古树群体,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实行整体保护。古树群的认定和公布,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数据统计】 市、****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古树名木数据信息归集至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条【专家支持】 ****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林业、园林、文物、生态、城乡规划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古树名木鉴定认定、抢救复壮、规划评审、方案论证、项目影响评估、死亡调查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日常养护人】 ****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常养护责任人: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林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铁路、公路、****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街巷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四)城市居住区、零散楼栋、院落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养护;无物业服务人的,****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养护;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权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委员会负责养护;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

(七)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由认养人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或者权属不清的古树名木,以及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法承担养护责任的,由县(区)古树名木主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协调不成的,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由古树名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养护。

第十二条【养护管理】 市、****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策”原则,制定养护管理方案并督促指导实施。

****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协议。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协议和有关技术规范履行养护责任,做好日常巡护、补水与排水、设施维护、应急排险等养护工作,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抢救复壮】 ****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巡查,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养护。对于濒危的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抢救,对于长势衰弱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复壮工作。

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对所涉古树名木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

第十四条【灾害预防】 市、****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古树名木应对灾害性天气、重大环境污染、重大植物疫情等灾害情况的应急预案。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古树名木实际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险种业务,提高古树名木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六条【养护费用】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古树群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市、****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承担。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养护。

第十七条【保护范围】 ****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古树名木、古树群保护范围,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单株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五米;古树群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五米连线范围,可根据周边生长环境划定。

第十八条【保护标志】 市、****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内容包括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古树名木编号、管护单位、挂牌单位、挂牌时间等。古树群保护标志还应当标明株树。对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介绍。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非法采伐、擅自移植;

(二)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三)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四)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七)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避让】 **、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主动避让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确实无法避让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治理。

第二十一条【损害补偿】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政府有计划地组织治理。因保护古树名木需要,造成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科技支撑】 市、****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探索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保护管理模式,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设置监测设施,对古树名木进行病虫害、断枝、倾斜、倒伏、积水、火险等自然灾害以及挖根、剥皮、刻划等人为破坏的动态监测。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训】 市、****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科研院校**,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指导和培训,培育专业人才,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技术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 探索设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宣传教育】 市、县(区)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传承古树名木文化。

鼓励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基地,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利用传统节庆、民俗等形式,促进古树名木**与生态旅游、乡村**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 市、****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违法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 树龄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为古树后备**。****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对古树后备**按照三级古树实行保护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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