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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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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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退役军人字〔2026〕92号

****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6〕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在现标准的基础上按照30号文要求相应提高(具体标准见附件2、3),新标准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发放的按照差额进行补发。

二、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市级财**各区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92元,各区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180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一年度每人每年12元以及“五老”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年226.8元,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优待金标准按《**** ****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退役军人字〔2019〕168号)要求执行,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四、****事务局、财政部门要安排好抚恤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到位。

专此通知。

附件:1.**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6〕30号).pdf

2.**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pdf

3.**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及经费分担表.pdf


**** ****财政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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