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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山****公司100%股权 | ||
| **** | 监测编号G32026HA****022 | |
| 9032.91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2026-04-08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5-06 | |
| **山****公司 | |||
| **省**市**区交通路38号 | 所在地区**省/**市 | ||
| 马汝光 | |||
| 2019-03-04 |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0人民币 | ||
| 国****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微型 | ||
| ****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 ****1600MA46CHHH9Y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类型河****公司董事会决议 | ||
| 2人 | 金融分类|||
| 1 | 股份总数|||
| 河****公司 | 100 | ||
| 2026 年 | |||
| 10492.64 万元 | 10505.38 万元 | -12.75 万元 | |
| 0 万元 | -3.92 万元 | -3.92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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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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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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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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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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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92.64 万元 | 10505.38 万元 | -12.75 万元 | |
| 0 万元 | -3.92 万元 | -3.92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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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 2026-04-03 | 评估基准日2026-02-28 |
| 9032.91 | 评估总资产(万元)19538.29 |
| 10505.38 | 净资产(万元)9032.910000 |
| 河****公司 | ||
| 914********246688B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67号**地矿郑东大厦5楼 | 经营规模微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 3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晔 | |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金融分类||
| 董事会决议 | ||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 % | |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省 | ||
| **** |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 |
| 2026-03-02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公司拟转让**山****公司100%股权的批复 | |
| 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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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 是 |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2709.873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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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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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受并执行**山****公司100%股权转让方案。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转让底价金额的30%足额交纳股权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应另行赔偿。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4.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应与转让方、标的企业共同签署《债务偿还协议》,自愿加入债权人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与标的企业共同偿还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债务。债务偿还款项应在债务偿还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该款项全部付清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受让方和标的企业采取分期偿还债务的,首期还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偿还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偿还比例不低于债务总金额的50%,同时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银行履约保函担保,****银行履约保函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公司印章移交受让方。债务偿还期限最长为1年,自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加入协议之日起算,其间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第二次偿还比例不低于债务总金额的30%,偿还时间自签订《债务偿还协议》之日起算6个月内;第三次偿还全部款项;若受让方提供的担保转让方不认可,则须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5.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6.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之日期间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7.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含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费用)。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与受让人共同承继。9.本次交易完成后,应当及时履行更名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标的企业****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10.评估基准日到股权出让交割日之间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11.股权工商变更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协助,涉及的有关税费,除国家明确规定由转让方承担外,其他均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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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2.在本次股权转让中,标****公司及相关方的到期债务,债务总额约为1.05亿元。受让方须将股权交易价款及标的企业债****公司,****公司****公司予以支付前述债务事项。3.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如发现其他遗留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与转让方无关。4.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竞价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要求签署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5.土地重要事项披露该地块为**市2011-139号宗地。根据现行《**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东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地块面积约为71.1亩,较原规划减少约16.28亩。本次股****市政府占用的土地部分,相关处置责任及权益一并转让至受让方。受让方需自行承担土地置换、补偿等处置事宜。受让方应在报名前,就地块涉及的应缴税费、规划调整变更、可能的土地置换或补偿等事项,向国土、税务、规划等部门核实了解。一经报名,即视****公司现状,出让方不再承担瑕疵披露责任。受让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成本、亏损、收益及结果。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35号),该地块规划指标可能发生变化。受让方需自行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成本、亏损、收益及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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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周楠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35****0198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附件下载: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