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址地块(以下简称“评估地块”)位于两江新区****社区金开大道西南侧,总占地面积8398.43m2。目前评估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选择性兼容商业设施用地(B1)。
2000年以前,评估地块为****公司的未利用地;2000年至2018年,****租赁****公司场地**厂房,主要生产铝酸酯偶联剂、双亲偶联剂、硬脂酸锌、硬脂酸钙及外购硬脂酸钡、硬脂酸镉成品重新包装后进行外售;2018年,****停产后,将废白油桶堆存于东侧硬化区域;2018年至2023年,原料库房内堆存有袋装底泥、碳酸钙、硬脂酸钙及桶装的异丙醇、白油,东侧硬化区域堆存有废白油桶,其余区域为空地、闲置厂房;2024年,企业设备搬迁,并于2024年1月,将原料库房遗留废物及东侧硬化区域堆存的废白油桶交由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目前,地块内建(构)筑物已经拆除,地块处于闲置状态。
2023年,****公司对评估地块所在区域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评估地块部分土壤样品中铬(六价)、镉、石油烃(C10-C40)的含量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钡的含量超过了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值;地下水样品均满足(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地表积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一级标准。
2024年5月,****委托****对****原址地块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调查结果表明:第一类用地方式下,评估地块内部分土壤样品受到镉、铬(六价)、钡、石油烃(C10-C40)的污染,其风险超过人体健康可接受水平。根据相关标准导则要求,并结合地块特征,估算出地块土壤污染总面积为1829.8~3552.0平方米,需治理修复土壤方量为3143.2~7027.4立方米。
2025年6月,****承接本地块治理修复工程,于2025年9月1日取得修复技术方案备案意见。根据技术方案,确定本地块修复技术路线为:污染土壤筛分后外运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区域表层硬化层和筛分出的大粒径石块转运至堆存区清洗,清洗后在堆存区进行存放;冲洗废水产生的底泥与污染土壤一起外运至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现场冲洗废水在场内预处理后外运至******公司运营的重****工业园 B ****处理站处理。
2025年9月11日至2026年2月4日,修复单位完成了污染土壤清挖、筛分、外运、大粒径冲洗、施工废水和底泥处置及外运等工作。本项目污染土壤实际清挖方量为4379.7立方米,上层疑似污染土88.9立方米,筛分出大粒径855.3立方米;共转运7881.27吨污染土壤(含底泥)至******公司及****海泊源****公司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转运19.47吨至重****工业园B****处理站进行处理。
修复单位自验收结果表明,修复工程达到了预期修复目标,修复后的地块土壤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要求,并对修复工程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我单位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手段,对修复地块概念模型进行更新,委托检测单位(通标标准技术****公司)于2026年2月7日-8日对清挖后的基坑、大粒径、二次污染影响区、疑似污染土进行了采样检测。最终检测结果表明,土壤及大粒径样品中铬(六价)、钡、镉、石油烃(C10-C40)含量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大粒径样品监测因子浸出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通过对修复治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以及效果评估样品检测结果分析,我单位认为****原址地块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达到了预期修复目标,修复后的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低于修复目标值,可以安全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