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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动态核查机制的通知
琼建质函〔2026〕38号
各市、县、****建设局,**市自****建设局,****管理局(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以下简称《配备办法》)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规范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夯实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明确如下。
一、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A证)。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质延期等手续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已取得A类证书。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A证),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不限专业)。
(三)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证),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C证),人员配备应严格按照企业资质序列、等级,足额配备,最低配备数量要求如下: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加强动态核查监管
(一)实施常态化动态核查。省住建厅将依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常态化动态核查,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持A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等情形)的企业,省住建厅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状态标注为“其他”,并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进行短信告知。
(二)强化人员不达标情形累计处置。对企业出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配备不足的情况,自核查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达标天数。对累计不达标天数持续较长、整改不力、反复出现或拒不整改的企业,省住建厅将加大核查频次和力度,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状态标注为“其他”。
(三)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证书注册管理。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证)与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单位不一致、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证)缺少注册信息的,省住建厅将对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证)电子证照的状态标注为“其他”。
(四)严厉打击证书非法转让违规行为。对一个自然年内频繁变更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住建厅将实施重点核查和监管,对涉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将依法依规对持证人员和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确保书证同企、人证合一。
(五)健全资质与安许证联动管控机制。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对未按要求持有效资质,但仍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住建厅将依法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对被标注“其他”状态的企业和个人,省住建厅将不定期发布公告通知,督促限期落实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依规实施暂扣、吊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要高度重视,做好机制宣贯工作,将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与日常监督、暗查暗访等相结合,督促属地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常态化自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执行《配备办法》要求,可登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核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足额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企业和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健全机制,长效推进。省住建厅将持续深化监管信息平台升级优化,逐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实时监测、预警、处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各类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分析,建立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动态核查长效机制,推动施工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联系人:朱一能;联系电话:****8732;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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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