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梅(信用编号****、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63********230294):
近日,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的惠****公司韩梅环评工程师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问题线索和惠****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反馈的情况,经核查,你本人于2023年12月与惠****公司签订返聘合同,系以退休人员返聘,仅作为储备使用,未正常缴纳社保,属非全职人员,但你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信息中未能够真实、准确、完整显示。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截图、惠****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猎头委托服务协议书、返聘合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我局的调查记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依法向你下达了《****环境局失信记分告知书》(惠市环(**)信告[2026]1号),因无法与你本人取得联系,告知书无法直接或留置送达,邮递送达也因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亦被退回。我局于2026年2月13****环境局**分局网站上进行公告送达,告知你违规的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失信记分2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市环(**)信决[2026]2号失信记分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失信记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行政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
附件:****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公告[惠市环(**)信决[2026]2号].doc
本局地址:**市**县罗阳街道北门路3号B栋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联系电话:0752-****772 联系人:黄传斌
****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