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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5284430 | 建设单位法人:夏晓东 |
| 夏阿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市**镇百亨路7号 |
| ****年产40亿只汽车线束密封件迁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2-橡胶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13-C2913-橡胶零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镇百亨路7号 |
| 经度:120.82274 纬度: 28.01041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1-22 |
| 温环乐建〔2026〕01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200 |
| 24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528443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369752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3697527 | 竣工时间:2026-01-23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3-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08134 |
| 迁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迁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40亿只汽车线束密封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40亿只汽车线束密封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开炼、硫化、修边 | 实际建设情况:开炼、硫化、修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排放;开炼、硫化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DA001,15m);硫化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DA002,15m);建筑隔声、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加强日常维护等;一般包装材料、硅橡胶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收****公司或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适时补充损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处理厂;开炼机产生的开炼废气收集后汇同2#车间硫化机产生的硫化废气一起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21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3#车间硫化机产生的硫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隔声、减振、降噪,选用低噪声设备;一般包装材料、硅橡胶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委托****收集转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本项目为C2913 橡胶零件制造、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本项目年产未达到1万吨,不涉及改性,属于“二十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中的“62 塑料制品业292”中的“其他”,故本项目应归类为“登记管理”类别。要求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实际排污前,申报排污许可。 (2)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 (3)根据《****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浙安委〔2024〕20号)文件,企业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自行(或委托)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4)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把环保设施安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建立环保设施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对环保设施操作、危险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应对照《****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22〕143 号)中的要求,稳定、有效运行。 | 实际建设情况:(1)已按规定对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进行变更(登记编号:****)。 (2)已委托******公司承担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企业已把环保设施安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建立环保设施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对环保设施操作、危险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78 | 0.144 | 0 | 0 | 0.078 | 0.078 | |
| 0 | 0.031 | 0.054 | 0 | 0 | 0.031 | 0.031 | |
| 0 | 0.0022 | 0.004 | 0 | 0 | 0.002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1 | 0.019 | 0 | 0 | 0.01 | 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806 | 0.0975 | 0 | 0 | 0.081 | 0.081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 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适时补充损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处理厂。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废水总排放口所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日平均浓度和pH单次测定值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总磷日平均浓度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表1中其它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氮日平均浓度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
| 1 | 活性炭吸附箱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 开炼机产生的开炼废气收集后汇同2#车间硫化机产生的硫化废气一起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21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3#车间硫化机产生的硫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 收监测期间,项目开炼、硫化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排放浓度最大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监控浓度值均低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6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最大值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企业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 |
| 1 | 设置隔振和减振基座,加强设备维护和距离衰减,运行时将门窗关闭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对生产车间合理布局,设置隔振和减振基座,加强设备维护和距离衰减,运行时将门窗关闭等措施,降低生产设备噪声对车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东南侧、东北侧昼间厂界环境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
| 1 | 一般包装材料、硅橡胶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收****公司或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一般包装材料、硅橡胶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委托****收集转运。 |
| ****公司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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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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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0〕36 号)和《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 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22〕31 号),环境质量达到标准的,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环境质量未达标准的,进行区域倍量削减。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故实行区域等量削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根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0〕36 号)和《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 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22〕31 号),环境质量达到标准的,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环境质量未达标准的,进行区域倍量削减。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故实行区域等量削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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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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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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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本项目为C2913 橡胶零件制造、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本项目年产未达到1万吨,不涉及改性,属于“二十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中的“62 塑料制品业292”中的“其他”,故本项目应归类为“登记管理”类别。要求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实际排污前,申报排污许可。 (2)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 (3)根据《****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浙安委〔2024〕20号)文件,企业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自行(或委托)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4)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把环保设施安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建立环保设施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对环保设施操作、危险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应对照《****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22〕143 号)中的要求,稳定、有效运行。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已按规定对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进行变更(登记编号:****)。 (2)已委托******公司承担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企业已把环保设施安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建立环保设施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对环保设施操作、危险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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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