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医院老旧医疗设备更新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1、2、3、4包)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省**市**区矿电西街188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28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6年2月10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2月2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3月11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4月1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包三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设置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西门子品牌的CT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P78包三实质性参数“4.6 每排探测器单元数≤848个”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不同领域和科室的产品打包采购,不利于项目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本项目设置有投标保证金,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投诉事项5:本项目包一、包二、包三、包四技术性能分值占比太低、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1:取消或修改包三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对多品牌进行调研,确保能参与公平竞争。
投诉请求2:将包**参数修改为:4.6 每排探测器单元数≥800个。
投诉请求3:进一步分包采购。
投诉请求4:取消投标保证金要求。
投诉请求5:调高技术性能分值占比,降低主观分值占比。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开展了采购需求调查,发布征集公告以调查问卷形式面向潜在供应商进行了市场调研,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生产厂商进行了响应,****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本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开展了采购需求调查,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生产厂商进行了响应,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本项目全部货物根据划分标准均为医疗设备,合并打包未违反项目属性认定规则,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本项目保证金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保函、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本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均制定了明确、量化的评审标准,专家评分需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5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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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