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水许可〔2026〕5号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关于G209宣恩县青龙嘴至来凤县二台坪段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9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州水许可〔2026〕5号****关于G209**县青龙嘴至**县二台坪段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09 11:16

****运输局、****运输局:

我局2026年1月14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批〈G209**县青龙嘴至**县二台坪段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请示》,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G209**县青龙嘴至**县二台坪段改建工程位于****县、**县。路线全长11.243公里,其中**县境长7.974公里,**县境长3.269公里,全线采用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项目起点位于**县李家河镇青龙嘴,终点为**县境内在建G209绕城线。起点**县青龙嘴至干家院子段路基标准宽度为19米,干家院子至终点**县二台坪兼顾市政功能段路基标准宽度为23.59米。

工程概算总投资为71454万元,其中**费55958万元。工程建设总工期24个月,预计2026年5月开工建设,2028年4月完工。本项目总用地面积76.3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57.81公顷,临时占地18.54公顷。**县段占地面积52.0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为39.81公顷,临时占地12.22公顷;**县段占地面积24.3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为18.00公顷,临时占地6.32公顷。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174.25万立方米,总回填方143.30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30.95万立方米,其中**段12.72万立方米弃方运至项目设置的弃土场堆放,**段18.23万立方米弃方运至**县智慧物流产业园建设项目综合利用。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7%,林草覆盖率为25%。

(四)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76.35公顷。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原则、依据和方法。经核定,本工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为3408.6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640.4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88.04万元,监测措施投资34.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投资377.30万元,独立费用137.80万元,预备费16.4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14.525万元。

(八)根据《****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应在开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在弃渣前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先行使用的,应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付剑永,电话:0718-****582。

****

2026年4月8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