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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取得**哨G-2-11-3地块项目1#楼住宅、11#楼住宅、S1#楼(1#楼、2#楼)商业、M1#楼配套、地下车库(1#楼、2#楼、10#楼、11#楼、M1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因该项目超过三个月未开工且未按规定到我局申请延期,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规定,注销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上述施工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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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