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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持证驾驶人存在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以上等严重违法行为******局****管理局****管理所2026年3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抄告通知书》为准),现对全市39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详细名单见附件。
如有异议,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0930。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9日
附件:2026年第三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