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你局委托****编制的《****麓(**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项目位于永******麓,永**沿山农牧区和闽宁镇范围内。项目生态修复治理面积252.23hm2,主要通过地质安全隐患消除工程、地形地貌重塑工程、土壤重构工程、植被恢复工程和其他工程对项目区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综合生态修复。项目总投资2818.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0万元,占总投资的37.61%,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治理等。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局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治理期和管护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治理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筛砂粉尘、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尾气等。通过洒水降尘、车辆冲洗、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以及采用环保型砾石筛分设备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管护期不产生废气。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治理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和施工废水。生活废水采用临时环保型旱厕,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禁止随意在田间沟渠、农田倾倒废水及残渣废物;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项目管护期不产生废水。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治理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挖掘机、装载机和推土机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以及施工车辆噪声。通过优化施工机械布置,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机械顺序等,有效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项目管护期不产生噪声。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治理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筛砂产生的砾石及粗土和施工营地的沉淀池污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施工单位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筛砂过程产生的砾石及粗土,回填至土壤重构工程区底部综合利用。施工营地的沉淀池污泥需定期清理,****填埋场处理。
项目管护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肥料废包装袋。肥料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在项目区暂存。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减缓保护措施。
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边界设置围挡或者界旗,严禁随意扩大施工活动范围;合理设置施工营地,减少施工对周边土壤及植被的不利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时段,减少对区域内动物影响;项目开工建设前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宣传,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严禁捕猎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须对临时占地及时进行清理、平整,采取撒播草籽、自然恢复等恢复方式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尽快恢复原有地貌,有效减缓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一)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二)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三同时”制度,建立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你局确定的项目联系人为荀进前(联系电话:137****9524),应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三)按照《****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局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局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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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