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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84MAEFQW7Y8W | 建设单位法人:吴任重 |
| 吴任重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 ****门市**市**镇猫山四路3号之一、之二 |
| ****年产摩托车部件、汽车零部件25万套**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5-摩托车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752-C3752-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镇猫山四路3号之一、之二 |
| 经度:112.969167 纬度: 22.58388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05 |
| 江鹤环审〔2025〕10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2-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 |
| 120 | 运营单位名称:**市****公司 |
| ****0703MAERBXMFX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784MAEFQW7Y8W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0111MAC1QG54XR | 竣工时间:2025-12-10 |
| 2025-12-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1-20 |
| 2026-03-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0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310p3VPD |
| 从事摩托车部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从事摩托车部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摩托车部件、汽车零部件25万套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摩托车部件、汽车零部件25万套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切割-冲压-焊接-打磨-外发清洗-喷底漆-固化-外发湿式打磨-喷面漆-流平-固化-喷UV漆-流平-光固化-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塑料件、半成品五金件-喷底漆-固化-外发湿式打磨-喷面漆-流平-固化-喷UV漆-流平-光固化-包装入库 |
| 本项目取消机加工工序,****工厂代加工,不涉及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底漆喷漆线、面漆喷漆线①的调漆废气与底、面漆喷涂线固化炉的固化废气一并汇入“气旋喷淋+干式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排放;面漆喷涂线②的调漆废气、面漆喷涂线②、UV漆喷漆线的喷漆废气与固化炉的固化废气一并汇入“气旋喷淋+干式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排放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池+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生产废水作为工业零散废水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底漆喷漆线、面漆喷漆线①的调漆废气与底、面漆喷涂线固化炉的固化废气一并汇入“气旋喷淋+干式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排放;面漆喷涂线②的调漆废气、面漆喷涂线②、UV漆喷漆线的喷漆废气与固化炉的固化废气一并汇入“气旋喷淋+干式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排放 生活****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作为工业零散废水交由有资质的零散废水处理单位处置 |
| 生活****处理厂处理,不涉及废水排放口改变,不会加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较严值。 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I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项目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较严值。 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I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项目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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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三级化粪池/隔油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的冲厕、车辆冲洗以及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标准中的较严值 | 生活****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作为工业零散废水交由有资质的零散废水处理单位处置 | / |
| 1 | 气旋喷淋+干式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处理装置 | **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 | 气旋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 | 本项目底、面漆喷涂线①调漆、喷漆、流平、固化废气(DA001)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9mg/m3,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总VOCs和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2.73mg/m3和1.34mg/m3,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122(无量纲)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面漆喷涂线②、UV漆喷涂线调漆、喷漆、流平、固化废气(DA002)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5mg/m3,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总VOCs和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2.87mg/m3和1.34mg/m3,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122(无量纲)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
| 1 | 设备减振、绿化消声、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设备减振、绿化消声、厂房隔声 | 厂界外北面N1处,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7dB(A)之间,夜间噪声监测值为46dB(A)之间,厂界外南面N2处,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6-57dB(A)之间,夜间噪声监测值为46dB(A)之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度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一般固体废物(废布袋、除尘渣)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漆渣、洗枪废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废液压油、废UV灯管、沾染危废的废劳保用品)收集后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公司处理。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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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