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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发文时间 | 2026-02-12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同意注销**市**区****学校等2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的批复 | ||
各有关社会组织:
你们报来《关于**市**区****学校注销的请示》《关于注销**市**区****学校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的通知》(原人社函〔2025〕17号);《关于****协会注销的请示》《关于同意注销****协会的批复》(原教体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所报材料齐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同意**市**区****学校、****协会2家社会组织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后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公章、财务章。注销登记后不得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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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