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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发文时间 | 2025-03-14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同意**市****救援队等两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的批复 | ||
**市****救援队、聋人协会:
你们上报的关于《**市****救援队的请示》、《关于同意****救援队成立登记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函》(原应急函〔2025〕1号)、《关于同意担任****救援队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关于成立登记****协会的申请书》、《关于同意作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原残联〔2024〕18号)、《关于同意****协会成立登记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函》(原残联〔2025〕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所报材料齐全,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同意**市****救援队、****协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现批复如下:
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救援队、聋人协会《章程》开展活动,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并积极主动地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举行重大活动及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接受检查、监督。
三、依照有关规定,****机关同意登记的批复文件,尽快办理刻制印章等手续。
四、成立后,要于每年5月31****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并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及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我局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五、希望你们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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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