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市湾沚区保障性住房改造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工作的合规性与权威性,理顺项目建设管理机制,现就本项目设计及“两编一审”(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一编、二编、审核)招标主体变更事宜,结合项目招标工作实际进展,正式声明如下:
一、变更事项说明
1、原招标主体:****(以下简称“****公司”)
2、变更后招标主体:**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
3、涉及招标项目范围:本项目设计、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一编、二编)、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审核。
4、核心说明:本项目设计及“两编一审”招****公司全部完成,招标结果(含中标单位、中标价格、服务标准等)保持不变,本次仅变更招标主体,不改变原招标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不调整原招标结果相关内容。
****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等相关文件,其效力随招标主体****住建局;变更后,原招标结果的履行、后续合同签订及项目对接等相关工作,****住建局依法依规承接并组织实施。
二、变更原因及依据
本次招标主体变更,是基于本项目的审批逻辑与管理架构作出的合规调整,核心依据如下:
1、管理主体一致性要求:****住建局下属二级机构,日常业务****住建局直接领导,是区住建局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延伸载体。本项目作为湾沚区重点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到保障性住房居住品质提升,由区住建局作为招标主体,可实现“决策-执行-监管”一体化管理,理顺管理层级,保障项目后续推进的规范性与高效性。
2、项目审批流程合规性要求:本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等核心审批环节,****住建局牵头完成并正式发文,区住建局是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法定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招标人应当与项目审批主体相对应,本次主体变更完全符合合规性要求,确保项目招标与审批管理主体一致。
3. 法律依据支撑:
(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一条规定,非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主体变更,不影响原招标过程及中标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本次变更仅调整招标人身份,未改变中标结果及项目核心条款,符合相关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系区住建局二级机构,其招标相****住建局依法承继,无需重新招标,本次主体变更属于行政体系内权责归位,合法有效。
三、后续工作安排
1、招标结果衔接:****公司组织完成的设计及“两编一审”招标结果,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住建局承接,中标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保持不变,区住建局将依法与中标单位对接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等相关事宜。
2、相关文件衔接:****公司发布的本项目相关招标文件、中标公告等,****住建局承接其全部效力,无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及中标公告,原招标过程及结果均有效。
3、咨询渠道:若对本次主体变更或招标结果衔接事宜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 联系人:**市****建设局
- 联系电话:0553-****482
- 联系地址:**市湾沚区农林水大楼7楼
四、其他说明
本次招标主体变更仅涉及招标人身份调整,不改变本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质量标准、招标结果等核心事项,不影响原招标工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区住建局作为湾沚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招标人职责,保障中标单位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后续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欢迎各潜在投标人与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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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