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1327/202603-00023 | 组配分类:行政许可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6-03-06 | |
| ******分局 | 成文日期:||
| 濉环行审〔2026〕11号 关于《**县城镇污水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铁佛镇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
| 关键词: | 批复 | |
**县公用****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县城镇污水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铁佛镇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县城镇污水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铁佛镇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人民政府东侧,项目占地8280.31平方米,****处理厂(处理规模为3000m3/d,处理工艺为“粗格栅+细格栅+平流沉砂+调节+改良AAO(厌氧+缺氧+好氧)+混凝沉淀+转盘过滤+接触消毒”)及污水管网约11km。项目总投资3091.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91.14万元。项目代码:****。入河排污口决定书文号:淮环行〔2026〕9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雨污分流制,厂内废水(生活污水、药剂配备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和生物滤池废水)汇同进****处理厂深度处理后尾水经管道排入隋堤沟,经蒋沟、常沟汇入浍河。废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 A 标准及入河排污口决定书限值要求。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污水处理厂恶臭采取加盖封闭+负压抽风收集+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区定期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
营运期项目有组织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无组织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报告表》中相应标准要求。
若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5、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栅渣、沉渣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一般固废)暂存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外售;污泥经脱水后暂存于泥饼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焚烧处置或者交由窑厂(具备环保手续)等**化综合利用。
在线监测废液、废包装材料(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等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县生态****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38
通讯地址:**市**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23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