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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工时许决字〔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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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市******公司:
你单位向本局提出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管理、后勤、环保运行、兽医、司机、养猪生产、智能运用等7个岗位23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期限为1年(详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职工花名册)。
二、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三、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以公示。
四、你公司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从2026年4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或****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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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