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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食品厂区块用地范围内10户居民:
为加快推进我县旧**改造步伐和城市化建设进程,按照**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食品厂区块用地范围内10户居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食品厂区块用地范围内10户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为:**四**大街168号巷道、西至**大街、南至四**大街、****包装厂及稻田。
原食品厂区块房地产权属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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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执行。
三、自本告知发布之日起,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依据《自然**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食品厂区块用地范围内的10户居民有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收到本告知书或本告知书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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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