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1327/202604-00007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26-04-03 | |
| ****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6-04-03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 濉环行审〔2026〕14号 | 关键词:批复 | |
****:
你单位报送的《******县百善****示范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县百善****示范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本项目建设地点为**省**市**县百善镇古驿路,拟建设2台15t/h生物质气化炉+2台15t/h生物质燃气蒸汽锅炉(其中一台气化炉与一台锅炉为备用设备,不与主设备同时使用),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蒸汽供应量1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550万元。项目代码:****。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湿电除尘废水和脱硫塔废水经压滤机过滤;以上废水汇同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县****公司接管要求后,排入**县****公司进一步深度处理。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上料粉尘经软帘+集气罩+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锅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燃烧废气通过SCR脱硝+湿电脱硫+湿电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排放从严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市大气****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相关工作的通知》(淮大气办〔2019〕35号)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报告表》中相应标准要求。
项目原料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设备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空压机进风口消声器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5、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灰渣、粉尘渣、集尘灰收集后定期外售;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更换,厂家回收。
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县生态****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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