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凤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的公示

审批
广西-河池-凤山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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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的公示
2026-04-01 09:25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对接各级“十五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同统筹空间需求,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提高自然**要素保障能力,我局组织编制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现将该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及有关利益关系人的意见。

一、公示内容

(一)三条控制线维护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维护:根据**市**县2025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维护。本次永久基本农田调入面积15.7068公顷,调出8.6463公顷,维护后**县永久基本农田细碎图斑有减少、平均质量等别不降低、保护面积有增加,确保在规划目标年**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原规划目标。

生态保护红线维护:本次方案暂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待**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复后进行衔接落实。

城镇开发边界维护:本次方案城镇开发边界调入规模为1.9346公顷,调出规模为5.7679公顷,预留机动指标3.8331公顷。调整后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为1.22倍,与原城镇开发边界保持一致。与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最新审批数据叠加分析,**县剩余新**镇用地指标充足,“十五五”规划重大项目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二)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维护

全面对接“十五五”发展规划重点项目,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开展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动态维护。

增补项目296个,包括其中能源矿产类8个、矿产类5个、交通类40个、水利类31个、电力类120个、环保类7个、旅游类26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8个、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项目10个、产业项目6个、综合防灾减灾项目2个、其他建设项目23个。

修改项目2个,其中**县城易地扶贫搬**置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给水厂工程调整用地规模、******控制中心迁建项目调整建设内容。

移出项目2个,****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市**县****中心项目,移出原因为中央资金没有投向,未落实土地,项目不再实施。

(三)村庄建设用地维护

衔接已印发的《**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成果,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基期年国土变更调查要求,坚持“保障合理需求、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空间布局优化。**县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2287.7631公顷,分解下达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为2194.9754公顷,预留村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92.7877公顷。

(四)规划分区维护

紧密衔接“三条控制线”维护内容及县域发展实际需求,加强与国家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范围、河湖管理范围等相关底线红线衔接,联动调整规划用途分区,保障空间管控与规划分区相匹配。

城镇发展区:维护后城镇发展区面积占全县国土面积的0.43%,较维护前减少0.01%。

乡村发展区:维护后乡村发展区面积占全县国土面积的53.47%,较维护前增加0.01%。

其他说明:本次规划分区维护不涉及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和矿产能源发展区调整,其原有分区划定与管控要求保持不变。

****中心**规划用地布局维护

根据三条控制线动态维护内容,结合已批复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已建及拟建项目,衔接相关底线红线,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用地总量不降低,服务覆盖范围更加优化等原则,对中心**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中心**规划用地布局得到优化。公益性用地比例由维护前的42.64%提升至43.74%。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得到优化,更好地落实了“15分钟社区生活圈”要求。绿地与开敞空间的总量和比例均有所增长,****中心**的生态品质与游憩功能。产业用地在空间上更集聚高效,与居住生活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协同性增强。

(六)城市重要控制线维护

结合中心**城镇开发边界、用地布局优化调整,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现状建成情况、已批复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绿线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后城市绿线面积增加0.1742公顷,与中心**空间功能提质、布局优化的整体发展导向相契合,对中心**绿地系统整体服务功能与生态效益发挥起正向作用。

注:本方案内容以批复后成果为准。

二、公示时间及地点

(一)公示时间:2026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公示地点:

****办公二楼公告栏;

****政府网站(http://www.****.cn/)。

三、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对以上内容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至****403室(邮箱:****@163.com,联系电话:0778-****570),不按反馈途径及要求反馈意见的,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无意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

****

2026年4月1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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