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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文件)规定,受****委托,由我公司承担****店头区域煤炭副产品加工业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即日起,对报告表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信息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您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提供您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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