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技术用房修缮工程予以小额零星工程备案的复函(珠发改投审〔2026〕28号)

审批
广东-珠海-香洲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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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仲裁院技术用房修缮工程予以小额零星工程备案的复函(珠发改投审〔2026〕28号)
发布日期: 2026-04-09 17:38:34

****社会保障局:

报来《关于申请****仲裁院技术用房修缮工程予以小额零星工程备案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函复意见如下:

一、该****仲裁院正常开展调解仲裁业务的需要,项目建成有助于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公室文件呈批表(办文编号PX****0496****财政局意见,我局同****仲裁院技术用房修缮工程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603-440402-04-05-380260)

二、该项目位于红路245号原社办事厅层以及附楼层和五层,改造面积 2100平方米,其中主楼层以及附楼层主****服务大厅、达标仲裁庭、星级仲裁庭、候审室、合议庭、调解室、****工作室、粤港澳大湾区****中心暨******服务站等,改造面积1587.7平方米;主楼五层改造为3间档案室、2间阅卷室、1间卷宗整理室,改造面积512.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筑、装修、给排水及消防、电气、智能化、暧通等专业项目改造。

三、项目总投资估算控制在219.83万元内,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192.2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7.12万元;预备费10.47万元。项目建设所需****政府投资计划解决200万元,****社会保障局2026年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调剂10万元,****仲裁院 2026年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调剂10万元。

四、该备案文件作为项目立项、概算投资控制、投资计划资**排的依据,请你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务必控制投资额,不得擅自突破。

本文件有效期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出时限未开工项目需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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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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