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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局:
报来《关于申请****仲裁院技术用房修缮工程予以小额零星工程备案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函复意见如下:
一、该****仲裁院正常开展调解仲裁业务的需要,项目建成有助于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公室文件呈批表(办文编号PX****0496****财政局意见,我局同****仲裁院技术用房修缮工程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603-440402-04-05-380260)
二、该项目位于红路245号原社办事厅层以及附楼层和五层,改造面积 2100平方米,其中主楼层以及附楼层主****服务大厅、达标仲裁庭、星级仲裁庭、候审室、合议庭、调解室、****工作室、粤港澳大湾区****中心暨******服务站等,改造面积1587.7平方米;主楼五层改造为3间档案室、2间阅卷室、1间卷宗整理室,改造面积512.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筑、装修、给排水及消防、电气、智能化、暧通等专业项目改造。
三、项目总投资估算控制在219.83万元内,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192.2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7.12万元;预备费10.47万元。项目建设所需****政府投资计划解决200万元,****社会保障局2026年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调剂10万元,****仲裁院 2026年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调剂10万元。
四、该备案文件作为项目立项、概算投资控制、投资计划资**排的依据,请你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务必控制投资额,不得擅自突破。
本文件有效期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出时限未开工项目需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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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