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生态应急局,各派出局,****中心站:
****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文件,我局近日对******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4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检查组交办的违法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检测报告、原始检测记录及计算机系统工作日志发现,******公司2025年出具的4份《检测报告》[编号:同环检字(2025)第0400、0842、1542、2383号]修改了样品实际检测时间,******公司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公司注册成立于2007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66939R,****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潘强,注册地址**经开区****路706号,主要进行环境保护监测技术服务。2022年11****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2****051472。
二、调查情况
调查组调阅了******公司2025年出具的4份《检测报告》[编号:同环检字(2025)第0400、0842、1542、2383号],均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调查组经询问当事人,调阅该分析设备连接电脑的系统日志事件信息及现场拍照取证,理清了作假事实。
4份《检测报告》[编号:同环检字(2025)第0400、0842、1542、2383号]存在如下问题:4份《检测报告》中非甲烷总烃废气样品的实际做样时间与原始记录中的气相色谱图分析时间不符,具体为:
(一)2025年3月7日****公司出具的同环检字(2025)第0400号报告,采样日期2月14日,报告显示做样时间2月14日,分析人员陈倩做样前修改仪器时间,经反推实际做样时间为2月17日。
(二)2025年5月6日****公司出具的同环检字(2025)第0842号报告,采样日期4月3日,报告显示做样时间4月3日,分析人员陈倩做样前修改仪器时间,经反推实际做样时间为4月8日。
(三)2025年7月15日为四****公司出具的同环检字(2025)第1542号报告,采样日期7月1日,报告显示做样时间7月2日,分析人员陈倩做样前修改仪器时间,经反推实际做样时间为7月4日。
(四)2025年10月24****汽修厂出具的同环检字(2025)第2383号报告,采样日期8月1日,报告显示做样时间8月1日,经电脑日志反推,实际做样时间为8月4日。
该修改行为为分析人员陈倩为规避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样品过期,个人故意修改。
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38-2017),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样品放置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48 小时。上述4份报告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样品放置时间均超过48小时,在分析过程中分析人员直接修改分析仪配套电脑系统时间将监测时间篡改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合格放置时间之内。******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是4份《检测报告》[编号:同环检字(2025)第0400、0842、1542、2383号]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公司在检测服务中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出具检测报告,违反《**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
(二)按照《**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政府****政府委托项目”规定,将******公司和陈倩列入不良记录名单,2026年4月1日—2026年9月30日期间禁止******公司****政府购****政府委托的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省委办公厅、****办公厅《**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川委厅〔2018〕45号)的要求,加强对环境监机构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二)各地要根据《**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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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