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审字〔2026〕8号 ****关于**福****公司燃气锅炉房改造(A6总装升级项目工业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6-04-09 15:20
**福****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福****公司燃气锅炉房改造(A6总装升级项目工业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市**区庙城镇中高路319号,在**福****公司二厂区现有锅炉房(现有3台10.5MW燃气热水锅炉)内,新增1台5.6MW带烟气热回收的燃气热水锅炉,为涂装车间供热。项目不新增建筑面积,现有锅炉房建筑面积为912㎡。总投资1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主要环境问题为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拟建项目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的相关规定。
(二)锅炉排污水和离子交换树脂废水经集水池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北排京怀****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及隔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关标准。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五)按照测算,拟建项目建成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高于0.1627吨/年,新增氨氮排放总量不高于0.0195吨/年,新增颗粒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1080吨/年,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高于0.096吨/年,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7272吨/年。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五年内项目未能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保验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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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