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7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审批
江苏-苏州-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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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市)
发布日期: 2026-04-07 18:3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建设千灯镇机场**侧、朱家山路西侧B地块研发办公楼项目

**省**市千灯镇机场**侧、朱家山路西侧

****

******公司

在千灯镇机场**侧、朱家山路西侧利用****研发中心,总用地面积7059.50m2,总建筑面积约23391.75m2。拟购置反应釜、搅拌罐等设备,年研发集成电路封装材料150批次(2kg/批次)、高端装备应用材料65批次(2kg/批次)、智能终端封装材料100批次(2kg/批次)、新能源应用材料200批次(2kg/批次)(由A组分和B组分构成。其中,新能源应用材料A组分100批次(1kg/批次)、新能源应用材料B组分100批次(1kg/批次)),为研发小试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厨房废水、垃圾房地面冲洗废水接管至**市千灯****公司,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投料产生的颗粒物产生量较少,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原料****实验室搅拌、脱泡、工艺模拟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通风橱/排风柜收集后由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5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地下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尾气(CO、NOx、HC)通过机械排风系统换气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集中烟道于建筑物的屋顶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尾气(CO、HC、NOx)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餐饮产生的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垃圾房产生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拓****公司电器辅件生产项目

**市淀山湖镇北苑路3号

**拓****公司

******公司

**拓****公司拟投资300万元,于**市淀山湖镇北苑路3号A2号楼一层二层,租用******公司已有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厂房建筑面积3130m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电器辅件900t(主要用途为扫地机零部件,如清污水箱组件、集尘器、底座等)

1.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淀山湖****公司,执行**市淀山湖****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粉碎废气经密闭粉碎间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二氯甲烷、氯苯类、酚类、氨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其中苯乙烯、氨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无组织排放的丙烯腈、苯系物、二氯甲烷、氯苯类、酚类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无组织排放的苯乙烯、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