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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日产5万只超高能量密度消费电子类锂电池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日产5万只超高能量密度消费电子类锂电池项目(一期)》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令﹝2025﹞第31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 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日产5万只超高能量密度消费电子类锂电池项目(一期)节能报告(代码:2601-441202-04-02-610102)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位于**市**区睦岗街道三榕东路3号南厂房、北厂房;三榕东路4号厂房;云桂路东侧(土名河排山),总投资9000万元。主要****公司现有厂房(使用7350㎡)购置安装全自动卷绕机、高速制片机、高速注液机、自动二封机、节能锂电池自动化成设备、激光清洗机、全自动包装机、加压化成机、发货检测自动线等自动化设备,建成日产5万只超高能量密度消费电子类锂电池生产线,按电池容量5.5Ah、标称电压3.85V;折算年产能9075万Ah(350MWh)。
三、主要用能设备:涂布机2台(单台功率395KW)、NMP精炼电蒸汽发生器8台(单台功率95KW)、激光清洗机4台(单台功率95KW)、全自动封装机4台(单台功率35KW)、真空烘箱(单台功率30KW)、立式化成柜38台(单台功率23.5KW)、卧式化成柜2台(单台功率177KW)、全自动二封4台(单台功率50KW)、分容柜108台(单台功率17KW)等。
四、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647.32吨标准煤(当量值)、不高于5902.39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年消耗量不高于2003.86万千瓦时、天然气年消耗量不高于16.29万立方米。锂离子电池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298.22千克标准煤/万Ah。
项目碳排放主要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9158.15吨,其中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不高于303.1吨,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不高于8855.05吨。锂离子电池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1.03吨二氧化碳/万Ah。
五、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建议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工艺节能降碳
建议针对耗能量占比大的生产工艺如化成、分容等工序通过采取能量回馈、余热回收等技术实现节能降碳。
(二)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节能降碳
1.建议考虑利用在建筑物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系统,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2.建议项目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七、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风****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八、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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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肇****信息化局、****环境局**分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