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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22MA27RF9U87 | 建设单位法人:程池权 |
| 刘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县双店镇光大路99号 |
| **县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820-N7820-环境卫生管理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8.544444 纬度: 34.62388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9-19 |
| 连环审〔2023〕100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722MA27RF9U87001Q |
| 2026-02-1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750.22 |
| 58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22MA27RF9U8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蔚莱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 |
| ****0700MA1Y7QWG3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CT4UFX4E | 竣工时间:2026-02-14 |
| 2026-02-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3-01 |
| 2026-03-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635.html |
| 、本项目为**项目,选址位于**市**县双店镇光大路99 号, 项目占地面积11957 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8750.22 万元,环保投资585 万 元。项目拟购水力制浆机、无轴螺旋压榨机、除杂机等设备,建成后可形 成年处理36500 吨餐厨垃圾、3650 吨地沟油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项目,选址位于**市**县双店镇光大路99 号, 项目占地面积11957 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8750.22 万元,环保投资585 万 元。项目拟购水力制浆机、无轴螺旋压榨机、除杂机等设备,建成后可形 成年处理36500 吨餐厨垃圾、3650 吨地沟油的生产能力 |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处理36500 吨餐厨垃圾、3650 吨地沟油 | 实际建设情况:年处理36500 吨餐厨垃圾、3650 吨地沟油 |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餐厨垃圾处理拟采用“水力制浆+除杂除砂+油水分离”的工艺技术路线,地沟油拟采用“粗筛+油水分离”的工艺技术路线,配套建设臭气处理系统,高浓度废水依****填埋场****处理站处理,高浓度废气采用“酸碱洗涤塔+生物滤池”设施处理,低浓度废气采用“酸碱洗涤塔”设施处理,达到餐厨垃圾的**化和无害化处置的目的及效果。 | 实际建设情况:餐厨垃圾、地沟油处理拟采用“水力制浆+除砂+油水分离”的工艺技术路线, 配套建设臭气处理系统,高浓度废气采用“酸碱洗涤塔+生物滤池”设施处 理,低浓度废气、危废库废气采用“酸碱洗涤塔”设施处理,废水依托隔壁 光大环保****公司****处理站进行处理,达到餐厨垃 圾的**化和无害化处置的目的及效果。 |
| 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调整:餐厨垃圾处理生产线取消除杂工艺,螺旋挤压工艺改为压榨工艺;地沟油处理生产线“接收斗+粗筛工艺”改为“水力制浆+压榨工艺+除砂工艺”(压榨工艺设备与餐厨垃圾处理生产线共用,变动后餐厨垃圾与地沟油处理生产线工艺基本一致);地沟油处理生产线将原环评中地沟油处理生产时数8760h/a调整为地沟油处理生产时数730h/a、餐厨垃圾处理生产时数8030 h/a。生产线生产时间及处理规模不发生变化。 由于餐厨垃圾、地沟油处理生产线部分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等原因,企业实际建设取消原环评中无轴螺旋压榨机、地沟油接料斗、粗筛机、卧式螺旋离心机等设备,新增水力制浆机、压榨机、大锥除砂器等设备。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期: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统一规则堆放,采取 定期洒水、防尘网覆盖、限载、封闭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优选低噪声设 备、控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噪声等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作业,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 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装修 垃圾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或落实安全处置措施。减少建设期对环境的不利影 响。 营运期: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加强 项目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车辆冲 洗水、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汇同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厂区地埋一体化 设施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 准后回用。沼渣脱水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反冲洗废水接 管****填埋场****处理站处理,确保各项污染物浓度符合 ****处理厂污水截流管网接管****处理厂集中处理。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工艺,同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 范和应急预案。 项目设计施工时须按规范要求对各区域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 及土壤受到不良影响。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 气简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达标排放。项目营运期餐厨废弃 物前处理工段产生的高浓度恶臭废气、三相分离产生的油烟废气、危废库 产生的挥发性气体收集后经“酸洗塔+碱洗塔+生物段除臭”系统处理,低 浓度恶臭废气收集后经“酸洗塔+碱洗塔”系统处理,确保非甲烷总烃满足 **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 标准,其他各项 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标准后经不低于15 米高排气筒外排;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确保燃烧废气中各项污染物浓度 符合**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 标准后经不 低于15 米高排气简外排;沼气发电机采用低氨燃烧技术确保各项污染物浓 度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 标准后经不低于15 米高排气简外排。项目营运期采取加大集气率等有效措施确保无 组织废气中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尽可能减轻废气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营运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 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 4.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减量 化、**化、无害化,不得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营运期危险废物须交有资 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度须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或落实安全处置措施;生 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 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 5.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 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 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6.项目排污口需规范化设置。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 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 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加强项目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与沼渣脱水废水、废气处理废水、锅炉废水、初期雨水依托隔壁光大环保****公司****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后回用于光大环保****公司循环冷却补充水工序。 已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餐厨废弃物前处理工段产生的高浓度恶臭废气、加热产生的油烟废气收集后经“酸洗塔+碱洗塔+生物段除臭”系统处理,危废库产生的挥发性气体、低浓度恶臭废气收集后经“酸洗塔+碱洗塔”系统处理,确保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其他各项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外排;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确保燃烧废气中各项污染物浓度符合**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简外排;沼气发电机采用低氨燃烧技术确保各项污染物浓度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简外排。项目营运期采取加大集气率等有效措施确保无组织废气中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尽可能减轻废气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 已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营运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不得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营运期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度须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或落实安全处置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 已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项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已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 1)废气环保措施调整:由于危废库废气对生物滤池存在不利影响,企业实际建设将原环评中“高浓度废气、危废库废气(排气量10000m3/h)经酸碱洗涤塔+生物滤池处理,低浓度废气(排气量55000m3/h)经酸碱洗涤塔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5m高排气筒(直径1.3m)排放”调整为“高浓度废气(排气量6000m3/h)经酸碱洗涤塔+生物滤池处理,危废库废气、低浓度废气(排气量30000m3/h)经酸碱洗涤塔处理,处理后废气由20m高排气筒(直径1.1m)排放”;H3排气筒直径由0.3调整为0.2m。 由于H1排气筒高度发生变化,恶臭气体排放速率限值发生调整,但排放标准不发生变化。 2)废气排放总量调整:由于锅炉、沼气发电机组沼气燃烧量削减,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削减;实际建设中,企业取消食堂建设,无油烟排放。 3)废水处理措施及排放总量调整:原环评为车辆冲洗水、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然后共同经厂区地埋一体化设施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车辆冲洗及绿化水质标准后回用;沼渣脱水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反冲洗废水****填埋场****处理站处理****处理厂处理,处理后尾水排入龙**。 实际建设中企业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随餐厨垃圾、地沟油进入水力制浆工序;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预处理,处理后与沼渣脱水废水、锅炉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初期雨水依托隔壁光大环保****公司****处理站进行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回用,不外排。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水染物总量指标:接管考核量为废水量≤42912.31m3/a、COD≤ 4.291t/a、SS≤1.287t/a、NH3-N≤1.073t/a、TN≤1.716t/a、TP≤0.043t/a、动 植物油≤0.043t/a;最终排放量为废水量≤42912.31m3/a、COD≤2.146t/a、 SS≤0.429t/a、NH3-N≤0.215t/a、TN≤0.644t/a、TP≤0.02lt/a、动植物油≤ 0.043t/a。 2.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氨气0.504t/a、硫化氢0.02t/a、非甲烷总 烃0.21t/a、二氧化硫 0.498t/a、氮氧化物2.33t/a、颗粒物0.712t/a。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你公司应在实际排污前取得排污许可。项目建成后试生产期间按 相关规定,须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正常运营。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污染治理设施需按有关规范进行日常维护及定期清洗清理,以保 证其净化效果,不得无故停运。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若项目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水平或者防治污染措施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三、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预处理,处理后与沼渣脱水废水、锅炉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初期雨水依托隔壁光大环保****公司****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后回用于光大环保****公司循环冷却补充水工序。无废水外排。 2.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氨气0.504t/a、硫化氢0.02t/a、非甲烷总烃0.21t/a、二氧化硫0.44t/a、氮氧化物2.05t/a、颗粒物0.63t/a。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公司按要求在实际排污前取得排污许可。项目建成后试生产期间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营。违反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项目建成后试生产期间污染治理设施按有关规范进行日常维护及定期清洗清理,以保证其净化效果,不得无故停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若项目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水平或者防治污染措施有重大变化,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报批。 |
| 由于锅炉、沼气发电机组沼气燃烧量削减,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削减;实际建设中,企业取消食堂建设,无油烟排放。 实际建设中企业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随餐厨垃圾、地沟油进入水力制浆工序;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预处理,处理后与沼渣脱水废水、锅炉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初期雨水依托隔壁光大环保****公司****处理站进行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回用于光大环保****公司循环冷却补充水工序,不外排。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42912.31 | 0 | 0 | 0 | 0 | |
| 0 | 0 | 4.291 | 0 | 0 | 0 | 0 | |
| 0 | 0 | 1.073 | 0 | 0 | 0 | 0 | |
| 0 | 0 | 0.043 | 0 | 0 | 0 | 0 | |
| 0 | 0 | 1.716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498 | 0.498 | 0 | 0 | 0.498 | 0.498 | / |
| 0 | 2.33 | 2.33 | 0 | 0 | 2.33 | 2.33 | / |
| 0 | 0.712 | 0.712 | 0 | 0 | 0.712 | 0.712 | / |
| 0 | 0.21 | 0.21 | 0 | 0 | 0.21 | 0.21 | / |
| 0 | 0.504 | 0.504 | 0 | 0 | 0.504 | 0.504 | / |
| 0 | 0.02 | 0.02 | 0 | 0 | 0.02 | 0.02 | / |
| 1 | 酸洗塔+ 碱洗塔+生物滤池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酸洗塔+ 碱洗塔+生物滤池 | 验收期间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 | |
| 2 | 酸洗塔+ 碱洗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酸洗塔+ 碱洗塔 | 验收期间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 | |
| 3 | 蒸汽锅炉 | 《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 | 蒸汽锅炉 | 验收监测期间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相关标准限值 | |
| 4 | 沼气发电机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沼气发电机 | 验收监测期间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限值 |
| 1 | 基础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 类区标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 类区标准 | 项目厂界噪声昼夜间等效连续A 声级能够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 类区标准要 求。 |
| 1 | 项目营运期危险废物须交有资 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度须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或落实安全处置措施;生 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 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 | 项目营运期危险废物须交有资 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度须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或落实安全处置措施;生 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 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 |
| 1 | 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 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 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企业于2026 年2 月编制《东 海县万德斯****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取得**生 态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320722-2026-012-M)。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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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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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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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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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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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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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