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质疑过程中能组织重新评审吗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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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质疑过程中能组织重新评审吗
2026-04-10 09:16:27

【案例看台】

答复质疑过程中能组织重新评审吗

◆ 李莹 卢凯

基本案情

****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教学设备智慧黑板项目采购,通过公开招标,C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代理机构收到其他供应商针对C公司投标产品的质疑函,认为其产品不满足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但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却要求C公司说明“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出具方是否为通过****管理委员会认证的检测机构”。C公司书面回应承诺其提供的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随后,代****委员会重新评标,****委员会以“C公司提供检测报告的出具方非招标文件要求的****管理委员会认证的检测机构”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另行确定D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C公司对该结果不满,提出质疑,****委员会以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不符合规定,后因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包括****委员会重新评标的行为违法,但由于该事项在质疑时C公司未提出,被财政部门予以驳回。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探讨: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过程中组织重新评审合法吗

案例分析

——组织重新评审有严格的前提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针对各种采购方式,组织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有所区别,在招标采购方式中,重新评审情形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中,重新评审情形包括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重新评审情形除了跟招标方式一致的4种情形外,还包括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

案例所述情形显然并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因此该行为违反《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协助答复质疑应当“就事论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在实践中,涉及评审过程、评标结果的质疑内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就质疑事项如何答复、质疑事项是否成立等形成专家意见,供质疑答复使用。但是,****小组在协助答复质疑过程中进行重新评分,则背离了协助答复质疑的合法性要求。

在案例中,其他供应商对C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而代理机构在处理过程中发现C公司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要求C公司作出****委员会重新判定该评审事项,已然超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质疑答复、协助答复质疑”范围。

不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据此条款,若投标人的质疑内容属于重新评审法定情形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组织重新评审。

——专家评审错误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专家的评审错误情况不能简单归结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款解释为,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并据此评审,是保证评审公正的前提。在实践中,评审专家改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的表现形式有:一是擅自增加或减少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二是擅自调整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三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综上,专家擅自调整评审因素或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评审属违法行为,而常见的评审错误如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中小企业认定错误、客观分一致错误等,多数是专家理解偏差等客观因素所致,其属于客观能力问题而并非主观的擅自调整。

——不适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委员会进行纠正。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委员会存在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招****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包括异常低价判定、澄清说明、否决投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兜底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就发现的****委员会进行纠正。而政府采购项目并不适用。

(作者单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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