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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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公司等6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0

债务企业名称:山****公司等6户债权

所在地:**地区

债权本金:人民币13,162.06万元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山****公司等6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13,162.06万元,利息合计35,608.30万元(利息计算至2026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其他费用87.80 万元。债务企业主要分布在**地区。6户债权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利息

费用

贷款方式

是否诉讼

1

山****公司

1,490.00

1,029.63

0.49

保证及抵押

2

******公司

1,294.00

1,968.74

0.00

保证及抵押

3

******公司

3,281.85

12,964.38

23.89

保证及抵押

4

**鹏飞科技****公司

4,009.00

10,812.91

32.18

保证及抵押

5

临****公司

2,088.22

7,649.86

20.90

保证及抵押

6

****公司

999.00

1,182.78

10.35

保证及抵押

合计

合计

13,162.06

35,608.30

87.80




每户债权情况:

第一户 山****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山****公司本金149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阳****公司、****服装厂、臧**、陈丽霞、臧红博、韩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追加机器设备抵押。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1,490万元,利息1,029.63万元,其他费用0.49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山****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2日,经营地****办事处黄**路,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批发;服饰制造;服装制造;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鞋制造;鞋帽批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货物进出口;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保证人情况

(一)阳****公司情况

阳****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地址位于**省****办事处谷山路中段,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西服、职业装、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及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加工、销售;服装、鞋帽、针织品、布料销售。

(二)****服装厂情况

****服装厂成立于1999年1月6日,注册资本5,068万元,****办事处黄**路69号,占地面积为272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281.03平方米,房****商行,****商行挂网拍卖。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装(不含警服)、西服、职业装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鞋、帽、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加工、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

臧**,男,汉族,****人;陈丽霞,女,汉族,****人;臧红博,男,汉族,****人;韩冰,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五线包缝机等70种设备抵押,目前放在企业。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2年1月25日,****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22)鲁1521诉前调确63号民事裁定书,调解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申请执行。目前该案件主债务人及保证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鲁1521执838号。

第二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294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公司、郜建康 范云霞、蔡目仲、岳书英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法院确权,抵押物未主张权利。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1,294万元,利息1,968.74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河店镇务庄村,法定代表人郜建康,注册资本600万元,全部由郜建康个人出资。经营范围为轴承配件、保持器、标准件、冲压件、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8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柿子园乡南环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蒋**,注册资本3,300万元,其中蒋**出资1,683万元,黑**出资1,617万元。经营范围为小麦粉、挂面加工、销售;粮食购销;现代农业开发、农作物集约化种植;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经营本企业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业务。

(二)自然人保证人

郜建康,男,汉族,****人;

范云霞,女,汉族,****人;

蔡目忡,男,汉族,****人;

岳书英,女,汉族,****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4月12日,****法院下达(2016)鲁1522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1294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郜建康、范云霞、蔡目忡、岳书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公司对899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15日,工行**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16日,****法院作出案号为(2017)鲁1522执1538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第三户 ******公司

一、债权情况

******公司贷款本金共3,281.8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李光友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债务人及他人名下房地产以及机器设备(设备已灭失)。****法院确权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3,281.85万元,利息12,964.38万元,其他费用23.89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8日,注册地址为**省****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3********090616T,法定代表人骆春喜,现股东为骆春喜,持股比例分别为100%,注册资本6200万元,实缴1200万元。经营范围:机床及配件、汽车配件、农机配件、工程机械、建筑机械、农业机械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本公司所经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保证人情况

李光友,男,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本金1300万元,****公司****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用地面积26276.6平方米;以及位于十二里屯H幢1室的厂房8933.5平方米。

本金1000万元,****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用地两宗,面积分别为24678平方米、及14466.6平方米。

本金450万元,抵押物为骆鹏名下位于**市元仓街商业用地446.13平方米及地上商业房产1106.18平方米。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8月11日,****法院作出(2016)鲁1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李光友对1300万元、450万元借款及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790万元及1000万元借款在抵押物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4)鲁1581执恢字第623号,目前正在执行中。

第四户 **鹏飞科技****公司

一、债权情况

**鹏飞科技****公司贷款本金4,009.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抵押及质押贷款,由**鹏飞科技****公司名下机****公司名下房地产作为押物对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候凤芝、辛**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4,009万元,利息10,812.91万元,其他费用32.18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鹏飞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04月07日,公****办事处十二里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234633,法定代表人辛**,注册资本5200万元,实缴1200万元,辛**持股占比98.0769%,候凤芝持股占比1.9231%。公司主要从事机床、装载机配件、起重机配件、农机配件、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铸造、批发及零售;数控机床的研发。

三、保证人情况

辛**,男,汉族,****人;

候凤芝,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本金6笔共1700万元:****公司****办事处十二里屯村HC幢1室的房产,面积22355.19平方米。

本金800万元,****公司名下房产,房产位于十二里屯村H1幢1室,面积13057.2平方米。

抵押设备均已灭失。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6月28日,****法院作出(2016)鲁15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质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定辛**、候凤芝在抵、质押物不能清偿的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4)鲁1581执恢622号,现正在执行中。

第五户 临****公司

一、债权情况

临****公司贷款4笔本金共2,088.2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公司、骆春喜、骆春秋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清****公司名****公司、艾特公司、李光友名下机器设备。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2,088.22万元,利息7,649.86万元,其他费用20.90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临****公司成立于2008年01月14日,公司地址**市临馆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3137X5,法定代表人骆春秋,注册资本150万元,骆春秋持股占比100%。公司主要从事机床、机床配件的生产、销售;机械配件铸造;机床维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8日,注册地址为**省****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3********090616T,法定代表人骆春喜,现股东为骆春喜,持股比例分别为100%,注册资本6200万元,实缴1200万元。经营范围:机床及配件、汽车配件、农机配件、工程机械、建筑机械、农业机械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本公司所经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自然保证人情况

骆春秋,男,汉族,****人;

骆春喜,男,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本金1399万元:****公司****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42804.80平方米。

本金450万元:****公司****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18731平方米。

抵押设备均已灭失。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9年5月20日,****法院作出(2019)鲁158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公司借款本金195.130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被告******公司、骆春喜、骆春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案处于执前调阶段,案号(2023)鲁1581执前调4030号。

(二)2016年7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处被告临****公司向原告****银行****公司偿还借款术企2149万元及利息(2016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421658.31元;自2016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各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所对应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计算);原告****银行****公司对于被告临****公司、被告******公司、被告李光友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的,则在约定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骆春秋对被告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鲁1581执恢620号,现正在执行中。

第六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本金9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公司、穆庆玉、崔秀兰、武振华、林春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名下车间、厂房提供抵押担保。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999.00万元,利息1,182.78万元,其他费用10.35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4日,注册资金18000万元,由穆凤勤独资组建,法定代表人穆凤勤。经营地址位于****镇三里屯,经营范围为 轴承、农机配件、机械配件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8日,注册资金3150万元,由武振华独资组建,法定代表人武振华。经营地址位于址**范寨乡近古寨村,占地面积60亩,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棉、化纤纺织、销售、皮棉购销。

(二)自然人保证人

穆庆玉,男,****人。

崔秀兰,女,****人。

武振华,男,****人。

林春宏,女,****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公司名下车间及工业厂房,其中车间建筑面积8864平方米;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1200平方米,均未办理房产证,在工商局办理的抵押登记。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2月5日,****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鲁1525民初3180号、(2017)鲁1525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在相应债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项目债权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鲁1525执951号、(2018)鲁1525执952号。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主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债权已诉讼确权且已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且为独门独院,利用率高。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以公开竞价、拍卖、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4月10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中国长城****公司****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陈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531-****9757

联系地址:**省**市经七路168号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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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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