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8)〔2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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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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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6〕9号
发布日期: 2026-04-10 09: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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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6〕9号

当事人名称:********公司****电站

负责人:荣新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27MACK3WPK39

经营场所:**省****县****水电站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12月16日及2026年1月27日、2月10日对你单****水电站110kV升压站及输电线路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取得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已于2021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杨鸿进行询问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管理部门的生产技术部副主任杨应志进行询问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单位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的该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南方电网****公司****电站(2×10+1×4)MW工程接入系统再补充设计报告审查的意见》(黔电函〔2020〕328号)复印件1份,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的该工程《项目验收单》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的该工程《项目概况》复印件1份、《****总厂****电站110kV册洛锦线路改迁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复印件1份、《****总厂****电站110kV册洛锦线路改迁工程补充合同》(合同编号:138039SC****210017〔补〕)复印件1份、《工程结算书》复印件1份、《付款签证单》复印件1份,你单位于2025年2月10日提供的《****电站110kV线路改迁资料的补充说明》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该工程应报批的环评类别、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该工程的开工建设时间、投入使用时间,该工程的总投资额,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类型。

3.你单位负责人荣新瑞于2025年12月11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你单位负责人杨鸿于2025年12月11日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荣新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杨鸿身份证复印件1份、职务证明原件1份,****管理部门的生产技术部副主任杨应志于2025年12月16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单位。

4.你单位于2025年2月10日提供的《关于〈****电站110kV升压站及输电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审时间》原件1份。证明我局发现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最初时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

1.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如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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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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