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公司****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公司****中心生产综合用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公司****中心生产综合用房(以下简称“本项目”)由国****公司****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位于**市**高旗大道110****电站北侧地块,属于**—建设生产类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8016.20m2,建筑占地面积920.39m2,总建筑面积为5498.42m2,其中配套**地下消防水池和水泵房面积244.54m2,主体结构体系采用框架结构,基础结构形式采用机械钻孔灌注桩基础+独立基础。建筑主体为地上六层,地下一层。其中负一层层高为4.3m,一层层高4.5m,二层至四层层高为3.5m,五层层高3.6m,六层层高为4.5m,建筑总高度23.9m。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8016.2m2,其中永久占地8016.2m2、临时占地1000m2。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23064.5m3,总回填利用量26728.3m3,借方3663.8m3,无弃方,项目无弃渣场。工程概算总投资为4252.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2771.0万元;建设总工期24个月,计划于2025年8月开工,2027年7月完工。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分析方法和结论。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8016.2m2。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六)本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51.71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水保投资32.01万元,方案新增19.70万元。在水土保持措施总投**,工程措施费11.84万元,植物措施费20.32万元,临时措施费5.27万元,独立费用11.13万元,基本预备费1.9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0万元。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结论。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建设区水土保持相应指标基本满足防治标准要求。
三、具体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该项目在开工前应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0万元。
(四)本项目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也须报我局批准。
(五)工程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文)的规定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公开验收材料,并报我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的3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承诺制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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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