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4月10日我单位拟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及废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10日-2026年4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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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及废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项目 | **生产建设兵团第****开发区****园区****现有厂区内 | **** | **锦绣****公司 | 利用现有厂房1栋,改建成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及废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生产线,项目设计年收集周转危险废物30000吨。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预计环保投资为143.5万元,占总投资的14.35%。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矿物油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铅蓄电池破损时产生的硫酸雾经“负压系统+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和硫酸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120mg/m3,10kg/h;硫酸雾:45mg/m3,1.5kg/h;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硫酸雾:1.2mg/m3);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6mg/m3;任意一次浓度:20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碱液喷淋废水由专用容器收集,临时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区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职工生活污水经现有厂区内已建调节池暂存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做好隔音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废活性炭、喷淋废液、废劳保用品、更换的破损包装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5897-2023);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库整体防渗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改造,阻断各污染物污染地下水、土壤的途径。定期对贮存库内防渗层进行检查,发现有裂隙、破损现象,及时进行修补,确保防渗措施的完整性、有效性。 (七)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应急物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