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市****规划局 | 生成日期 | 2026-02-03 11:30: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 | 有效期 | 长期公开 | 文号 | |
| 责任科室 | ******保障中心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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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预公告
〔2026〕001-1号
**市**区****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拟征收**镇**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对启动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市**区**镇**村,面积6.231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四至清楚(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理由
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市**区2026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学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根据****土地征收工作安排,2026年2月26日起,由******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与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安排
根据《****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人社〔2015〕2号)等有关规定,2026年2月27日起,****将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镇**村,并已在****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www.****.cn/zfxxgk/list.html?depid=756 catid=82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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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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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预公告
〔2026〕001-2号
******镇社****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现对启动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镇社区,面积4.644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四至清楚(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理由
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市**区2026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学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根据****土地征收工作安排,2026年2月26日起,由******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与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安排
根据《****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人社〔2015〕2号)等有关规定,2026年2月27日起,****将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镇社区,并已在****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www.****.cn/zfxxgk/list.html?depid=756 catid=82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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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