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吨/年A251/A252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安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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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90176/2026-00064 发布机构 ****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6-04-10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6-04-10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1500吨/年A251/A252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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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500吨/年A251/A252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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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1500吨/年A251/A252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6〕7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雨、污水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化验废水依托现有2#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pH调节+反硝化+载体流化床+ASR复合膜泥+反硝化+载体流化床+二沉+混凝沉淀+氧化脱氮)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园区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不新增排气筒,依托现有4根排气筒中的1#和4#排气筒。

丙酮肟中试装置氨肟化反应及丙酮蒸馏冷凝吸收尾气经管道收集至“一氧化二氮催化分解”装置预处理后,与分别经半封闭集气罩收集的丙酮肟中试装置催化剂配置废气、包装废气以及丁二酮肟中试装置包装废气,分别经封闭手套箱+半封闭集气罩收集的丁二酮肟中试装置羟胺投料废气,以及分别经管道收集的丙酮肟中试装置产生的其他废气以及丁二酮肟中试装置产生的其他废气合并至“二级水吸收”装置处理;MVR精制氯化铵、硫酸铵装置产生的包装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与分别经管道收集的MVR精制氯化铵、硫酸铵装置产生的其他废气以及罐区呼吸废气合并至“二级水吸收”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1#)排放。

2#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二级生物滤池”装置处理,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危废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30m高排气筒(4#)排放。

非甲烷总烃、丙酮、乙酸酯类、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氮氧化物(以上因子执行“其他”指标)、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丙酮、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催化剂、精馏釜残、过滤残渣、精馏残液、离心废液/离心蒸发残液、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包装袋/桶、化验室及自动监测废液、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活性炭脱附废液、废气处理废催化剂、废机油中试不合格品、废水处理污泥,均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固废主要有纯水制备废过滤材料、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制氮装置废分子筛,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落实“五即”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生产车间、甲类仓库、乙类仓库、废气处理装置区、罐区、事故水池、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等进行重点防渗。落实土壤污染防治隐患排查制度、自行监测等要求,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已建的144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以厂界为边界的2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547.180吨,COD≤2.577吨、氨氮≤0.533吨、总氮≤0.541吨、总磷≤0.006吨、SS≤0.667吨、全盐量≤23.373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52516.376吨,COD≤166.584吨、氨氮≤13.459吨、总氮≤17.885吨、总磷≤1.211吨、SS≤38.127吨、全盐量≤1367.762吨、动植物油≤0.024吨、乙醛≤0.032吨。

2.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63吨、氮氧化物≤0.013吨、硫酸雾≤0.004吨、氯化氢≤0.002吨、氨≤0.553吨、硫化氢≤0.0005吨、VOCs(包括丁二酮、丁二酮一肟、丁二酮肟、丙酮、丙酮肟、2-硝基丙烷、乙酸乙酯、其他非甲烷总烃等)≤0.8386吨。(无组织):颗粒物≤0.171吨、硫酸雾≤0.0004吨、氯化氢≤0.0002吨、硫化氢≤0.0001吨、氨≤0.0009吨、VOCs(包括丙酮肟、丙酮、丁二酮、非甲烷总烃等)≤0.0376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6.997吨、二氧化硫≤1.077吨、氮氧化物≤25.471吨、硫酸雾≤1.111吨、氯化氢≤1.491吨、氨≤6.95吨、硫化氢≤0.0705吨、四氯化硅≤0.044吨、VOCs(包括2-硝基丁烷、正己烷、丁酮肟、叔丁醇、2-戊酮、2-戊酮肟、丙酮、丙酮肟、甲醇、丁酮、甲基三氯硅烷、乙烯基三氯硅烷、苯基三氯硅烷、乙醛、乙醛肟、哌啶、丁二酮、丁二酮一肟、丁二酮肟、2-硝基丙烷、乙酸乙酯、非甲烷总烃等)≤37.6166吨。(无组织):颗粒物≤0.8056吨、硫酸雾≤0.2018吨、氯化氢≤0.0793吨、硫化氢≤0.0121吨、氨≤0.902吨、VOCs(包括丙酮肟、叔丁醇、乙醛肟、乙醛、丁酮肟、2-戊酮、2-戊酮肟、丙酮、正己烷、丁酮、丁二酮、甲醇、非甲烷总烃等)≤2.9333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项目为中试项目,运行期为1.5年,达到中试年限后应及时开展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

六、****生态环境局****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6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5〕213号)

抄送:****园区****中心,市****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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