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座舱和电池快换系统关键部件质量和基础能力提升项目联合厂房二工程总承包(EPC)答疑纪要
各资格预审申请人:
现对“新能源汽车座舱和电池快换系统关键部件质量和基础能力提升项目联合厂房二工程总承包(EPC)(招标编号:****)”项目,就各资格预审申请人所提疑问答复如下:
1. 招标文件中“3.1.5申请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1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3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4至少承接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在13115.65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7747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厂房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至少承接过1项单项投资金额13115.65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7747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厂房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中“施工项目负责人”可以理解为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吗
回复:此处工业厂房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指工业厂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工业厂房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也即,可以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也可以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也可以是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2. 招标文件“附录一: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财务要求”描述的“1.申请人应提供近3年(2022年至2025年连****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近3年无亏损;成立年限不足3****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不提供。(如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中“近3年(2022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可否理为“近3年(2022年至2025年任意连续三年)”吗
回复:招标公告中已明确,申请人应提供近3年(2022年至2025年任意连续三年),即申请人应当提供2022-2024或2023-2025年度任意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3. 资格预审文件附表A-4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审查标准为“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有效证明材料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扫描件,以及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书面承诺。此处如果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非注册建造师,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人员时,是否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扫描件
回复:此处内容为示范文本制式内容,不可修改。其中审查标准处已明确为“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即符合第二章附录一: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表格中内容即可。此处有效的证明材料是指哪些证明材料有效,具体按照审查标准列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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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