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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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新圩镇**村散屋地段清晨数字智谷厂房8号4楼、5楼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广****公司 |
| 项目概况 | 属于**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年产塑胶件30吨。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擅自外购废旧塑料从事产品生产。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区新圩镇屯梓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含油包装桶、废机油、废火花油、含油废抹布、废切削液、含切削液的金属碎屑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