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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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年加工生产锌合金零配件50万件、铝合金零配件90万件(其中散热器配件60万件,其他铝合金零配件30万件)、不锈钢零配件10万件。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要求采取处理措施: 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产生蒸发浓缩液与药槽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二)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三)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的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产生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四)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废空桶、漆渣、废滤膜、污泥、废浮油、废槽液、蒸发浓缩液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