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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精神,按照我市2026年度医**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我中心中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1家,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具体名单详见下表。
| 序号 | 县区 | 机构类别 | 机构名称 | 地址 | 协议中止/解除时间 |
| 1 | **市 | ****药店 | **高****公司**市**路店 | **省**市**市城南街道**路25号105D、106D | 2026/1/13-2026/4/12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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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