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共振、DSA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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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共振、DSA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2GX项目名称:磁共振、DSA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
品目编号:P520********002GX001品目名称:磁共振、DSA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小西天街69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关于“招标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客观分企业实力(招标文件第79页)1.根据投标人自有的以下有效证书进行评分,满 分 5 分:(1)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 分; (2)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 分; (3)提供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分; 注:提供真实有效上述证书,证书认证范围涵盖维修或维护等与本项目维保服务相关内容的,均视为符合要求,未提供或提供的证书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我公司认为该要求的注释中“证书认证范围涵盖维修或维护等与本项目维保服务相关内容的,均视为符合要求”这一表述过于宽泛、模糊,****委员会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构成了不明确、不客观的评审因素。 该表述“维修或维护等与本项目维保服务相关内容的”是一个开放性、不确定的兜底表述。“等”字含义不明,指代不清;“相关内容”更是缺乏任何界定标准。这导致:何种范围可以被认定为“相关”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 除了“维修或维护”,还有哪些服务内容属于这个“等相关内容”是“管理”“培训”“咨询”“预防性维护”“质量控制”还是“信息化支持”不同评委对此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由于缺乏明确标准,某些评委可能依据个人偏好,对“相关”****委员会成员的个人主观判断。这导致评审过程中的随意性、不一致性甚至歧视性待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招标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客观分企业实力(招标文件第79页)1.根据投标人自有的以下有效证书进行评分,满分 5 分:(1)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 分;(2)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 分;(3)提供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分; 注:提供真实有效上述证书,证书认证范围涵盖维修或维护等与本项目维保服务相关内容的,均视为符合要求,未提供或提供的证书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该评分标准的注释条款因使用模糊、开放性的表述,构成了重大的评审瑕疵。它使得一项本应客观的评分项变得高度主观,损害了评审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并给所有投标人带来了不可预见的法律与商业风险。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该条文要求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特别是评标标准,必须明确、清晰、无歧义,以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并据此准备投标文件,保障竞争的公平性。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关于“招标采购文件一、服务要求 (二)服务内容(招标采购文件第15页)3.7.4.医疗设备的计量及质控检定:****医院进行计量及质控检测,不 含其费用。 (1)需要强检、依检的医疗设备及特种设备等按****计量所、特检院及有****公司检定; (2)急救类和生命支持类医疗设备要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以保障设备运行质量; (3)计量检定报告需进行归档及录入设备资产管理系统; 我公司认为该条要求责任划分不清、要求模糊、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投标人可能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可控的风险。 ①“及时联系”一词是主观描述,非客观、可量化的时间标准。是检定到期前30天、15天还是7天联系算“及时”没有标准将导致履约评价时招标人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发争议。 ②条款要求联系“有****公司”。并未明确由哪方负****公司的资质符合《计量法》及强检目录要求,如果因招标人指定或认可的检测机构资质问题导致检定无效,责任由谁承担该条款对此未作规定。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招标采购文件一、服务要求 (二)服务内容(招标采购文件第15页)3.7.4.医疗设备的计量及质控检定:****医院进行计量及质控检测,不含其费用。 (1)需要强检、依检的医疗设备及特种设备等按****计量所、特检院及有****公司检定; (2)急救类和生命支持类医疗设备要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以保障设备运行质量; (3)计量检定报告需进行归档及录入设备资产管理系统;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条文隐含了对条款内容应具有明确性、可预见性的要求,以确保投标人能准确理解其义务。“及时联系”是一个完全主观、无法量化的概念。在合同履行和后续验收中,何为“及时”将完全依赖于招标人的单方解释,这赋予了招标人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模糊的履行标准使得投标人无法准确评估工作成本与履约风险,也使得合同的关键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违反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要约应内容明确的法律精神,极易引发争议。 2.《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强制检定的法律主体责任在于器****医院)。条款要求投标人“联系”检定机构,但未明确由谁最终确认检定机构的资质、谁对送检设备的完整性和状态负责、谁对检**果的最终有效性负责。这种模糊化处理,可能试图将部分法定责任风险转嫁给投标人,而投标人作为“协助”方,在法律上并无承担此主体责任的地位,导致权责关系混乱,不符合《计量法》的立法本意。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关于“招标采购文件一、服务要求 (二)服务内容(招标采购文件第14页)3.5.3. 核磁共振、DSA及普放影像类医学装备均属高值、高精密、高技术壁垒且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专业医学装备;故投标人自有影像医学装备专职技术负责人需具有影像类设备生产制造商售后工程师或培训证明。(提供个人培训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近3个月个人在职社保证明文件,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与投标人的劳务合同证明)” 我公司认为该要求的核心表述“投标人自有影像医学装备专职技术负责人需具有影像类设备生产制造商售后工程师或培训证明”存在严重歧义,这一表述,在语法和语义上均不明确,可产生多种理解,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响应,也赋予评审方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违公平。 歧义点在于①身份与资质的混淆:该要求是指该人员必须曾经或现在是设备生产制造商的在职售后工程师这一职务履历身份还是指售后工程师只要持有生产制造商颁发的培训证书即可两者在资质认定上存在本质差异。②逻辑关系模糊:是“既是制造商售后工程师或持有培训证明”的前后为并列选择关系还是“制造商颁发的售后工程师培训证明”的前置作为定语的偏正关系不同解读将导致完全不同的资格标准。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招标采购文件一、服务要求 (二)服务内容(招标采购文件第14页)3.5.3. 核磁共振、DSA及普放影像类医学装备均属高值、高精密、高技术壁垒且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专业医学装备;故投标人自有影像医学装备专职技术负责人需具有影像类设备生产制造商售后工程师或培训证明。(提供个人培训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近3个月个人在职社保证明文件;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与投标人的劳务合同证明)该条款的模糊表述已构成招标文件的瑕疵,而其中要求设备生产制造商售后工程师身份更涉嫌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这不利于招标方吸引市场上最广泛、最优质的服务**。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必须明确、清晰、无歧义,以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一标准下公平竞争。如前所述,“需具有影像类设备生产制造商售后工程师或培训证明”存在多重解释可能。这种模糊性导致不同投标人可能基于不同理解准备材料,造成响应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能对条款进行自由裁量,导致评审结果不统一、不公正。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以下核心规定: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其中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该要求实质上优先考虑甚至排他性地指向了特定群体——即主要从设备制造商离职或仍在职的工程师。这直接排斥了那些通过长期行业实践、获得广泛认可的专业资质(如高级工程师职称、行业协会认证)或拥有卓越管理能力但非“原厂出身”的大量优秀技术人才及其所在的服务商。这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基于“出身”而非“能力”的歧视性待遇。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4:关于“招标采购文件一、服务要求 (二)服务内容(招标采购文件第13页) 3.4.9 投标人提供可视化远程维修服务支持平台,对于现场不能解决处理完成的设备问题,可通过远程服务支持平台,后台或远程人员及时指导修复设备,进而缩短设备修复时间、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及开机率。(需提供平台真实设备照片、平台操作截图、相关功能知识产权证明及介绍资料等)” 我公司认为该项提到的“相关功能知识产权证明”要求构成不合理门槛,通过技术实质性响应评审的强制性门槛,其要求设置过高,超出了验证该服务能力的实际需要,并限制了公平竞争。投标供应商是否拥有某项特定功能的专利或软著,与投标人能否实际提供高效、稳定的远程支持服务无必然联系。许多优秀的服务商的核心能力体现在工程师经验、流程管理、响应速度和整合应用**上,而非一定拥有某项独立知识产权。将此作为“通过技术实质性要求”前提,设置了不必要的过高门槛,而非以项目的实际功能需求满足程度作为评审标准。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招标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招标采购文件第71页)要求技术实质性要求: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未作任何符号标记的参数条款(注:参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必须提供相对应要求的完整且清晰明确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鲜章且对真实性负责),我公司质疑服务要求 (二)服务内容(招标采购文件第13页)3.4.9该项为未任何符号标记的参数条款。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要求以作为技术性实质响应高门槛要求的形式,条件限定供应商资格,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该条法律规定。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要求以作为技术性实质响应高门槛要求,符合上述条款中 “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 的情形。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等实施不正当干预。”该要求通过设置技术实质性响应高门槛等不合理条件限制市场主体准入,属于对市场准入的不正当干预,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
请求:综合以上质疑事项,结合招标采购文件服务要求、技术实质性条款以及评分表评分要求,该投标文件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有多处明显使用模糊、开放性的表述,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申请要求采购方酌情结合实际项目需要,重新拟定优化相对公平、公正的采购参数,特此申请!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通****交易中心系统提出的“磁共振、DSA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有关采购文件的质疑函已于2026年4月2日收悉。有关质疑事项,现书面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结合市场调研并通过行业专家论证编制,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考虑更加充分竞争,采购人已对质疑事项提及的条款进行了更改完善,****公司在内的各供应商参与投标响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有依法向同****财政厅投诉的权利(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和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义务。 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结合市场调研并通过行业专家论证编制,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考虑更加充分竞争,采购人已对质疑事项提及的条款进行了更改完善,****公司在内的各供应商参与投标响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有依法向同****财政厅投诉的权利(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和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义务。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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